【最高法裁判】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追認

法律 渭南 陝西 民法 農村 張麗萍 高青常家司法所 2019-06-25

裁判要點

徵地機關一般通過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進行補償,這類補償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關於行政協議的效力問題,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根據上述規定,即使代表簽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因簽約人與相關權利人共同居住,權利人已將被徵收房屋交由徵地機關實施拆除,全部家庭成員已經搬入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內居住,補償款也已領取,故權利人的履行協議行為視為對簽約行為的追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938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唐瓊芳,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渭南市高新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渭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陝西省渭南市高新區崇業路**號。

法定代表人:薛清軍,該委員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傑,該委員會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濤,陝西佳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王鐵利,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渭南市高新區,系唐瓊芳之子。

再審申請人唐瓊芳因與渭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渭南高新區管委會)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陝行終14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唐瓊芳申請再審稱,1.唐瓊芳是渭南市高新區白楊街道紅星村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處分的權利,一、二審判決認定王鐵利享有對該房屋的處分權錯誤。2.王鐵利與渭南高新區白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白楊街道辦)就涉案房屋簽訂《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處分房屋的行為未得到唐瓊芳的追認,一、二審判決認定唐瓊芳追認《協議》,對事實認定不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確認《協議》無效。

渭南高新區管委會提交意見稱,農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唐瓊芳與其子王鐵利共同居住,劃有一處宅基地,雖登記在唐瓊芳名下,但是由其與家人王鐵利、張麗萍、王湘雲、王湘雨共同使用居住,《協議》將該家庭成員均予以列明,王鐵利的簽字行為代表其家庭成員。唐瓊芳年近70歲,王鐵利作為家中同住成年人出面簽字符合常理和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的一般做法。而且在簽訂協議、移交房屋、領取相關補償款項、入住安置等過程中,唐瓊芳也未提出過異議,現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其家庭成員對該事實明知且已通過履行協議行為進行了認可和追認,故王鐵利的簽約行為應視為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的行為,協議內容也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故唐瓊芳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

王鐵利未提交意見。

本院認為,結合一、二審判決的內容和唐瓊芳申請再審的理由,本案應審查的焦點問題是王鐵利與白楊街道辦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予以補償。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實踐中,徵地機關一般通過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進行補償,這類補償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據此,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關於行政協議的效力問題,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本案中,唐瓊芳與王鐵利是母子關係,他們與其他家庭成員張麗萍、王湘雲、王湘雨共同居住,徵地時對其居住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一併予以補償與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相符。唐瓊芳年近七旬,王鐵利作為其子及成年家庭成員簽訂《協議》,符合常理及農村徵地的一般做法,原則上應當認定王鐵利的簽字行為代表唐瓊芳在內的全部家庭成員,唐瓊芳主張王鐵利簽訂《協議》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的意見不能成立。況且,協議簽訂後,唐瓊芳全家已將被徵收房屋交由徵地機關實施拆除,全部家庭成員已經搬入協議約定的安置房內居住,補償款也已領取,這些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規定的履行合同行為,故即使唐瓊芳主張王鐵利簽訂《協議》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的理由成立,唐瓊芳在該協議簽訂後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對王鐵利簽約行為的追認,唐瓊芳否認《協議》效力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唐瓊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唐瓊芳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濤

審 判 員 楊 卓

審 判 員 丁曉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少鵬

書 記 員 趙 貝

轉自: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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