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有了“指南”

法律 時政 中國網 中國網 2017-08-26

“《指南》甚至帶著些許‘慈母意’。”劉俊海說,不但列舉法律風險高的價格行為及處罰,也相當詳細地列舉了可以做什麼、鼓勵做什麼,由輕到重區分檔次。另外,除了讓行業協會迴歸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身份,這也是為了確保價格機制改革能更好地落地生根

國家發改委日前發佈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旨在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產業健康發展和公平競爭等方面發揮作用。對於行業協會從事的可能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價格行為風險予以提示,對行業協會評估其各類價格行為的合法性給予指引。

業內專家指出,該《指南》的重要意義首先在於,重申了行業協會的社團法人屬性,防止“政企不分”給企業發展帶來阻力。其次,防止行業協會參與組織行業價格壟斷,擾亂市場經濟。

此外,相對於反壟斷法、價格法,《指南》區分檔次,列舉法律風險由輕到重。專家指出,其目的不僅在於監督和嚴懲,更在於促使行業協會做好本職工作,帶動全行業健康發展,確保市場經濟有序運行。

極具“慈母意”的文件

據瞭解,此次《指南》並不涉及個別承擔特殊職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主要針對的是屬性為社團法人的行業協會。

“《指南》第一個重要方面是,重申了行業協會的非官方屬性。”一位不願具名反壟斷法專家對法治週末記者說,目前大部分的行業協會、商會是民間性組織(屬性為社團法人),是介於政府、企業,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起到諮詢、溝通、自律、協調等作用。多數已切斷了與原主管單位或行政機關的利益鏈條。

而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某些行業協會實際上還是由行政機關(在職/非在職)人員擔任或兼職。該專家指出,這種“政企不分”的狀況,導致一些強勢部門的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之間無法釐清千絲萬縷的聯繫,甚至對該行業的企業實行一些霸王條款,給企業帶來了較為沉重的負擔。

今年2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指出國務院部門要帶頭以更大決心進一步清理和降低涉企收費,儘快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長遠、見實效的清費舉措,加大審計、督查力度,堅決杜絕中介機構利用政府影響違規收費,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企業入會或違規收費。抓緊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切實減少涉企收費自由裁量權。

4月,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發《關於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明確“堅決杜絕中介機構利用政府影響違規收費”等要求。

5月16日,民政部發布了《關於清理規範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的通知》,要求清理規範2017年4月30日前已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含民政部直接登記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涉企收費,共152家。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範其他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明確提出違規收費行為,必將取消。

“相比《關於清理規範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的通知》,《指南》將其涉及到的可能涉嫌違法的以及合法的行為予以更詳細的明確。”

《指南》和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剛柔相濟”,對於規範行業協會價格行為一起起到監督、約束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法治週末記者說,因為行業協會是政府與企業間的重要紐帶,不僅為相關部委提供大量的行業數據,且幫助企業解決現實問題,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矛盾等,其作用不可或缺。

“《指南》甚至帶著些許‘慈母意’。”劉俊海說,不但列舉法律風險高的價格行為及處罰,也相當詳細地列舉了可以做什麼、鼓勵做什麼,由輕到重區分檔次。例如,第四條,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鼓勵、支持行業協會開展價格和反壟斷法律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第五條告訴行業協會哪些沒有法律風險,第六條是風險較小的行為,第七條是涉及法律風險較大的行為,第八條列舉的是法律風險很大的價格行為,第九條到第十二條,列舉的是法律風險極高的價格行為。

“因此,《指南》是較為柔和的監督監管手段,其目的還是為了興利除弊,讓行業協會見賢思齊,慎獨自律。”

“另外,除了讓行業協會迴歸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身份,這也是為了確保價格機制改革能更好落地生根。”劉俊海表示,前不久發改委發佈《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範》(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進一步縮小政府制定價格的範圍,完善制定價格依據,強化公眾參與決策等等方面的內容。將價格機制改革提到很重要的位置上,甚至可以說是經濟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價格機制改革是《指南》出臺的一個重要背景,同時也意味著行業協會價格行為也將朝著價格機制改革的道路邁進。

監管日漸嚴格

上述不願具名的反壟斷法專家表示,《指南》另外一個側重點是,要求行業協會迴歸其本來的協調、組織、監督等職能上,從而引導行業、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市場壟斷、不良競爭等行為的發生,避免其成為壟斷行為的組織者。

對此,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主任詹昊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據詹昊介紹,在其經手的行業壟斷案例中,一些行業的多家企業聯合,共同哄抬價格,其中該行業協會起到了主要組織作用。甚至對於一些不願意加入“價格卡特爾”的企業實施強制措施。

詹昊對法治週末記者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發改委、工商局等對於行業協會參與組織的價格壟斷方面的監督、查處力度也會越來越規範、嚴格。

例如,7月初,國家發改委網站上公佈了對杭州市富陽區造紙協會以及該協會組織下17家造紙企業的處罰決定。對富陽區造紙協會依法撤銷登記,對17家企業罰款778萬元。這可以說是近期處罰最重的行業壟斷案。

該案件是由富陽區造紙協會組織浙江鴻昊、浙江新勝大等17家造紙企業召開行業會議,共同協商上調卷筒白板紙價格,並達成了“對本次價格調整,企業應自覺執行到位”“調價分階段執行,首次每噸上調200元”“企業間相互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協會祕書處,祕書處將按‘自律規則’進行檢查和處理”等“協議”。

詹昊告訴記者,一般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上調價格,違反的是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和第十六條規定。上述三條規定分別是:“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壟斷協議”“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對其處罰應按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即:對於經營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可以見得,對於富陽區造紙協會以及17家企業的處罰相較以前是相當嚴格的。

對價格違法的調查途徑

發改委官網的“12358價格監管平臺網上價格舉報系統”不但接受價格違法、違規的舉報,且監管平臺每個月都有價格舉報分析報告,對於違規、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予以處罰。

對於價格違規、違法的調查途徑主要有三個方面。上述反壟斷法專家介紹,第一是舉報。上下游企業或買家發現價格問題,判斷該地區行業內有可能達成合議行為,向當地的發改委、工商局舉報。

第二是自首。違規參與主體主動到發改委、工商部門自首,並且提供較為重要的信息,願意配合調查,可以免以處罰。

“往往是國際大型企業才會主動‘自首’。”該專家向記者舉例說明,在反壟斷領域較為重大的案例,發改委對日本8家汽車零部件企業和4家軸承企業價格壟斷行為處罰(罰款12.35億元)時,日立公司主動向我國發改委報告與相關企業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隨後不二越(日本一家公司名稱)等企業也紛紛自首。按照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規定,對於越早主動自首,提供重大線索且願意配合的企業,可以酌情減免處罰,從而對日立等較早“自首”企業減免處罰。

相對來說,國內違規參與主體往往較少主動“自首”。該專家介紹,原因有兩點:其一,中國中小企業佔大多數,本身條件較弱,應對風險能力不足,違規被處罰後或一蹶不振,或因違規成本較低,並不能給企業帶來影響,不選擇“自首”。其二,以往,對於關乎國計民生的違規參與主體查處的力度也不是很大,或是約談,違規主體及時整改,並作出承諾,從而免於處罰。這些主體也沒有“自首”的衝動。

第三個調查途徑是發改委、工商總局,通過價格方面的監控,發現某行業價格波動不科學,從而開始著手調查。

“就目前接觸到的案件看,前兩種發現違規的情況佔多數。”上述專家說,當然,價格的非正常波動對於發改委、工商局的調查來說是一個線索。對違規參與主體進行處罰,務必找到他們之間的合議。這個合議指的是,或是內部文件、電話、微信等,或是幾個參與主體的承認,以此作為處罰的依據。

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有了“指南”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