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婿上門談離婚被合力致死案不公開審理 錄音證據顯示其承認家暴曾咬傷妻子耳朵,200村民聯名摁手印求情

妻子不堪家暴回了孃家,丈夫上門要人,上門燒車、打砸、辱罵……在孃家商談離婚事宜時,夫妻爭吵繼而發生廝打,丈人和丈母孃也參與其間,最終導致女婿死亡。6月26日上午9點多,河北邢臺女婿上門滋擾被合力致死案在邢臺市中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庭審持續到下午3點半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

惡婿上門談離婚被合力致死案不公開審理 錄音證據顯示其承認家暴曾咬傷妻子耳朵,200村民聯名摁手印求情

河北邢臺女婿上門滋擾被合力致死案在邢臺中院不公開審理

>>庭上

不公開審理 被告人不知道開庭事宜

華商報記者從被告人孟某林的辯護人殷清利律師處瞭解到,法庭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庭審稍顯倉促,一些庭前準備工作並未到位。殷清利表示,事前被告人都不知道開庭事宜,合議庭都沒有傳喚告知開庭時間,而且針對多份調取證據的申請和鑑定申請,法庭都不迴應,“這就要開庭嗎?這庭還能開嗎?”

此前,殷清利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被害人王某崗右側顳顱骨部分缺失,為既往手術所致,有證據證實死者既往手術可能跟死因之間有因果關係,遂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二者之間因果關係出具鑑定意見。此外,被害人王某崗的妻子孟某芳從2017年開始,多次受到丈夫的家暴,家屬認為,孟某芳在作案時存在中度或重度精神障礙,律師提交了對孟某芳作案時精神障礙鑑定申請。如果鑑定證實其屬於重度精神障礙,可不負法律責任。

>>庭外

看見父母又黃又瘦 女兒追著囚車跑

6月26日,孟某芳的姐姐孟利芳告訴華商報記者,因為不是公開審理,他們家人沒能進法庭旁聽,只能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等候,“到下午3點半庭審結束後,我才看見父母和妹妹被押上法院的車,就是在那一瞬間,我才看見他們,他們的精神狀態都不太好,臉色蠟黃,特別消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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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芳和王某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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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利芳的汽車部分被王某崗燒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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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芳的衣服、鞋子被王某崗撕毀

孟利芳非常關注庭審結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她隨後和殷清利律師簡單地碰了一面。孟利芳難掩悲情地說,2018年9月12日案發後父母和妹妹被警方帶走,時隔9個月,她再次看見他們,“我追著法院的囚車在路上跑了好長一段距離,我喊他們,給他們揮手,不知道他們能不能看到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說我當時的心情,我很想讓我的父母和妹妹回家……”

孟利芳的父母和妹妹孟某芳出庭受審後,再度被押解回邢臺市第一看守所羈押。孟利芳始終無法接受這個現實:“他們一直都是受侵害的人,我們一家一直都是受害者,不知道怎麼就成了今天這樣……”

>>作證

200村民聯名摁手印稱“為民除害”

孟利芳很清晰地記得,姥姥跳井身亡下葬的那天,家裡所有的親戚都來了,有人跟她說她父母的情緒很差,經常是插著大門兒閉門不出,甚至都不敢出來幹農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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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崗多次到岳父母家滋事,用磚頭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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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位村民聯名摁手印請求從輕處罰

她向華商報記者回憶說:“案發當天,我接到家人打來的電話,說我們家出事兒了,等我趕到村裡的時候,正好看見警方把父母、妹妹、弟弟帶出來了,很多村民當時就攔住警方證明說,這家人都是老實本分的人,我親耳聽說村民說他們可以寫聯名信,就是說人家‘為民除害,替你們公安省子彈了’。”華商報記者從孟利芳提供的這份村民聯名信上看到,有200多位村民在上面摁了手印,希望能對孟家從輕發落。

>>證據

已提交半小時錄音指證家暴等惡行

孟利芳說她一直不理解為什麼老實人總是受欺負,惡人卻這麼猖狂,她始終無法接受這個現實。王某崗多次到父母家上門滋事,打砸辱罵,舅舅都有錄音,“我把錄音交給殷律師了。”

殷清利證實,王某崗在案發前與孟某芳的舅舅有兩段長達半小時錄音,錄音中王某崗承認實施家暴,甚至咬傷妻子孟某芳的耳朵,還多次以“搞死全家、發重喪、報警我也不怕等”進行威脅和恐嚇,其言行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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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崗到岳父母家用磚頭砸門

父母和妹妹出庭受審,弟弟孟某濤被監視居住,孟利芳的心情糟透了,她不願過多地提及自己的弟弟,只是表示弟弟已經成家,也有了孩子,她不想弟弟也牽扯到案子裡,怕影響到弟弟一家的生活。華商報記者獲得的邢臺市檢察院邢檢公訴刑訴(2019)14號起訴書顯示,2018年9月12日,孟某濤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邢臺縣公安局刑拘,2018年10月19日變更為監視居住。檢方指控,孟某濤夥同父母和孟某芳偽造正當防衛的現場,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307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

三人合力致人死亡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判定三名被告人行為性質,需要結合案發當時的侵害程度、情節、行為危險性等綜合認定。”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結合案情分析了三名被告人合力致王某崗死亡過程中的四大懸疑,尤其是著重分析了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等情形。

1、合力致死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死?

“如果王某崗對於涉案三人進行攻擊、人身侵害,足以造成涉案三人受傷、死亡的緊迫性危險時,涉案三人情急之下予以防衛,此時,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趙良善介紹,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王某崗案發時確實對涉案三人進行了攻擊,涉案三人反抗行為已經可以抵禦危險後,即王某崗不再具有危險性,仍繼續反抗,致使王某崗重傷致死,此時,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結合涉案事情,防衛過當致使他人重傷死亡,應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最大的區別在於採取的防衛行為是否屬於一定限度內,因為構成要件的相似性,所以很難簡單區分,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要素,例如:行為的危險性、主觀目的、過錯程度、緊迫性、反抗方式、侵害力度、侵害工具等綜合判斷行為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趙良善認為,如果王某崗在實施攻擊過程中,涉案三人予以反抗,在推搡的過程中將王某崗推到鈍性物體上,誘發王某崗自身疾病或者被鈍性物體上的尖銳物致死,此時,屬於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2、如果精神障礙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趙良善介紹,精神病患者分為完全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經鑑定,妻子孟某芳屬於完全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如果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事發時處於患病狀態,此時仍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事發時不屬於患病狀態,則需要承擔責任。

3、頭部舊傷與擊打致死有因果關係嗎?

趙良善指出,我國刑法上關於精神病患者是否擔責的問題,需要判定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即致死原因。如果經鑑定,涉案三人的擊打行為是王某崗死亡的直接原因,此時,與其之前頭部受傷無關;反之,如果經鑑定,涉案三人的擊打行為誘發了王某崗頭部舊傷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舊傷復發死亡,此時,涉案治死原因就是頭部舊傷。

4、惡行累累 法官量刑上會從輕處理嗎?

趙良善特別指出,“我國法律踐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果丈夫王某崗有前科、有家暴、有燒車砸門威脅殺全家,甚至發生強暴岳母等惡行,法官在量刑上會予以考慮,在這種情況下,涉案三人很可能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說前述惡行是涉案三人傷人的原因,即義憤傷人,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在義憤情況下做出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理。”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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