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員工因違法行為被拘留15天 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獲支持

法律 香菸 裝修 法制 東莞時間網 2017-05-12

東莞時間網訊2016年,東莞兩級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470宗,審結9193宗。為了引導企業合理用工,提醒勞動者合法理性維權,構建和諧法治東莞,東莞中院對各類型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梳理,篩選出十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佈。這十個案件中,既有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被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件,也有勞動者依法維權,用人單位違法用工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一起來看其中兩個典型案例。

/ 案件一 /

幫忙送“香菸” 保安被炒

厚街鎮一高檔小區,不少別墅業主偷偷違規加建,為了禁止違建行為,小區物業公司規定,業主的裝修材料進入小區時需經過物業公司保安審查,有可能用於違建的材料一律不準進入。該小區保安鄭某,幫裝修工拿了一盒藏有600元賄金的“香菸”給保安隊長楊某,想為違建圖個方便。保安隊長髮現後立即上報。鄭某遭到解僱,後來他向公司提出索賠。

一審法院認為,熟人之間的小金額價值物品饋贈如普通香菸等,並不構成賄賂。但張某在煙盒中裝進現金600元,並託鄭某轉交給保安隊長楊某,該行為屬於明顯的賄賂行為,即使因金額不大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均有權以員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因此,一審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解僱鄭某合法,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有權就此解僱勞動者。但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一直是實務處理中認定的難點。本案中,勞動者代他人向其上司轉遞香菸,所轉遞的香菸盒內藏有現金,雙方就勞動者是否知曉煙盒內藏有現金一事發生爭議。判決通過對勞動者的行為模式進行分析,從行為細節及合理性入手,結合案件發生時的客觀情況作出認定,有理有據,對此類嚴重違紀被解僱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參考借鑑幫助。

/ 案件二 /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解僱

甘某於2011年4月19日入職鎢珍公司,任職銑床班長一職,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甲方職工手冊以及人事規章制度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甘某因嫖娼被東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後鎢珍公司於2015年4月7日以甘某曠工超過10天按照自動離職處理,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鎢珍公司提供的《職工手冊》規定“無正當或者合理的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5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該規章制度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並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籤領時也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間未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而缺勤情況屬實,鎢珍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照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並無不妥,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於2015年4月7日解除。雖然甘某在客觀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況,但該客觀情況恰是由於甘某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既非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據此抗辯不能成立。

法官釋法

實踐中,曠工行為是較多的容易出現的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法院需要審查曠工的原因、時長等,以確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一般情況,如果勞動者曠工是由於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導致,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僱。本案甘某雖然曠工的原因是被拘留,貌似是“不可抗力”,但該情形完全可以避免,且是由於甘某的違法行為導致,不能由用人單位為甘某的錯誤行為買單。這種情況類似醉酒駕駛導致的車禍,雖然駕駛人在肇事過程中也不可控制自己的行為,但其完全可以避免酒後開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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