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的“菜鳥們”注意啦!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差之千里啊

法律 社會保險 高峰 法制 點法網 2017-05-28

職場的“菜鳥們”注意啦!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差之千里啊

現在正值畢業季高峰期,曾經校園裡的“小花們”也要步入社會,接受社會的洗禮。接下來的幾個月就會迎來“求職大高峰”,面對職場,身為剛出學校的“菜鳥們”知道什麼是勞務關係,什麼是勞動關係嗎?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其中,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那麼,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呢?

區別一:主體之間的區別

勞動關係: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勞務關係:主體類型較多,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區別二:適用法律的區別

勞動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而且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區別三:承擔義務的區別

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

勞務關係: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

區別四:報酬支付方式的區別

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係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範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係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勞務關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區別五:維權程序的區別

勞動關係:雙方發生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需就雙方勞動爭議糾紛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必須經過勞動仲裁這個步驟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關係:雙方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務合同糾紛,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

★溫馨提示:

作為勞務工作者的一員,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儘可能的簽訂書面協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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