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 KTV歌曲著作權保護 不應只依靠個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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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哪種裁判思路,尊重版權、保護版權是司法機關審理侵犯著作權案件的一貫宗旨

孫志強 李柯遠

近幾年,以著作權侵權為案由起訴KTV的案件呈多發性趨勢,此類案件往往以系列案的形式出現,當事人雙方在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賠償標準、賠償數額等方面爭議較大,如筆者所在法院近期受理的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好聲音歌廳一案。在該案件的審理中,筆者對目前我國的KTV歌曲維權現狀、當前KTV歌曲著作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希望KTV歌曲著作權保護不要僅僅依靠個案訴訟,應該在立法、執法、司法各方面進行完善,在激發音樂著作權人創作熱情與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之間達成平衡,以促進我國歌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要求刪除213首侵權作品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3首侵權音樂電視作品,從KTV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並在省內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0400元(每首歌800元)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650元,以上共計17205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好聲音歌廳辯稱,本案原告並非著作權人,不具有本案訴訟資格,應當駁回起訴。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過高,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

法院認為,歌曲著作權人與原告簽署《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複製權、放映權授權原告管理,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同卡拉OK使用者商談使用條件併發放使用許可,徵集使用情況,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並經著作權人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原告主體適格。綜合涉案KTV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侵權持續時間、作品的流行時間、市場價值、本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好聲音歌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97000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個案訴訟尋求經濟補償

目前我國社會大眾普遍缺乏知識產權法律知識,以歌曲獲利的KTV經營者同樣缺乏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歌曲版權許可使用費的知識,缺乏依法向著作權利人繳納版權許可使用費的觀念,加之某些點歌系統供應商在向其提供點歌設備時號稱已得到著作權利人的“全權授權”,支付了高額設備及曲庫購買費用的KTV商家更加堅定了不支付版權許可使用費也可以使用KTV歌曲的行為,廣大著作權人未在日益擴大的KTV市場中獲得屬於自己的一杯羹。將歌曲推向市場從消費群體獲利是著作權人進行不懈創作的動力之一,這正是音樂著作權人以會員身份加入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初衷。2005年3月1日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確認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取著作權人授權後,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且能夠以當事人的身份提起相關侵權訴訟。目前我國KTV歌曲著作權的維權方式主要是通過個案訴訟而獲得經濟利益補償。最近幾年,全國法院受理的以KTV商家作為被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大量增加,反映了KTV行業廣泛存在不規範經營的現實情況以及著作權相關權利人要求法律保護的迫切需求。

惡性訴訟循環重創KTV經營

我國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有兩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音著協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音集協則依法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進行管理,目前負責KTV行業卡拉OK版權許可使用費徵收工作的是音集協。按照音集協官方網站公佈的數據,目前卡拉OK的收費標準的計算方式為“元/天/終端”的模式,2016年,全國各地的收費標準在8元到11元之間。這樣的收費模式雖然在操作性上比較簡便,卻並不能得到廣大KTV商家的滿意,他們認為,KTV經營有季節性特點,在淡季KTV包廂經常出現空無一人的情況,不分情況每天都對包廂進行收費是不合理的,並且收費標準在8元到11元之間沒有科學計算依據。

音集協對於KTV商家繳納的版權許可使用費,在扣除管理費後向著作權人進行分配。我國法律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具有非營利性,其收取的許可使用費扣除必要的組織管理支出後全部分配給授權的會員,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卻未具體規定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管理費用佔許可使用費的比例以及使用費如何返還著作權人等。音集協負責全國卡拉OK版權許可使用費收取中,開展了民間社團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公司企業合作的組織管理模式,其委託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公司)到各地進行具體的收費工作。截至目前,天合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子公司已達二十餘家。各地的天合公司負責向當地KTV商家收取版權費,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無法就價格問題達成合意,天合公司反饋給音集協,音集協將立即以訴訟形式進行維權。

音集協對於同一地區不繳納使用費的KTV商家通常一次性立案多起,因為其是以證據中的侵權歌曲數量乘以固定單價作為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而同一地區的KTV商家使用的曲庫來源通常相同,故音集協集中立案的同批案件標的額相同。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兩種裁判思路,一種是以單曲金額乘以歌曲數作為賠償數額的標準,這種裁判方式非常便於審理系列案件,但是因為不對被告KTV經營規模作區分,會導致同批案件中經營規模大的KTV商家通過訴訟賠償繳納的費用低於其按正常方式繳納的合理使用費。考慮到以上因素,筆者所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依職權調查了各個被告KTV商家的房間數,按照音集協對河南省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標準8.3元/天/終端作為計算依據,結合了不同被告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侵權時間,分別作出賠償金額2.5萬元至9.7萬元不等的判決結果。該種裁判方法考慮了不同KTV商家的營業情況,平衡了原被告雙方的經濟利益,卻在原告不提供被告房間數據的情況下,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然而,不論是哪種裁判思路,尊重版權、保護版權是司法機關審理侵犯著作權案件的一貫宗旨,在賠償數額方面司法機關也一直在加大力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辦案指引》中明確了每首KTV歌曲的賠償下限為1000元,賠償上限為2000元。如果案件裡面涉及的侵權歌曲數為100個,一個案件勝訴後最少可以獲得10萬元的賠償數額,那麼同時起訴幾十家KTV就是數百萬元的賠償額。雖然維權過程需要付出物質成本,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等,但是,扣除了這些費用後,收益還是相當可觀的。

著作權利人當然也算過這樣一筆賬,相比授權給音集協向KTV商家收取版權許可使用費後由音集協再向其分配利潤,由本人作為原告起訴或委託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起訴所獲得的收益顯然更高,所以有些著作權利人選擇脫離音集協進行個體維權訴訟。隨之帶來的後果便是,音集協不再有權力管理這些著作權人創作的音樂作品。2018年音集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要求繳納了歌曲使用費的KTV商家在2018年10月31日前刪除指定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包括蔡琴的 《恰似你的溫柔》、陳奕迅的 《K歌之王》 《十年》、信樂團的 《死了都要愛》 《離歌》、鄧紫棋的 《泡沫》等當下熱門歌曲。對於以歌曲許可使用為剛性需求的眾多KTV商家而言,即便其向音集協繳納了版權許可使用費,在不刪除以上6000多首歌曲的情況下,還會面臨眾多個體著作權人或各種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的輪番起訴。

擁有熱門歌曲的唱片公司願意單獨提起訴訟的同時,也有一些唱片公司因為其歌曲缺乏市場需求,在如今競爭激烈的唱片市場上處於劣勢,即便其加入了音集協也不能分到因點唱所帶來的收益,這樣的唱片公司的訴訟積極性也非常高。KTV商家使用的曲庫多達上萬首歌曲,經營者本身並不具備篩選歌曲的能力,一些在唱片市場上缺乏競爭力的歌曲即便在曲庫中存在,也並沒有給KTV商家帶來經濟價值,而這樣的歌曲卻通過被認定為侵權歌曲而獲得了收益,這種案件的被告往往意見非常大。

如今以訴訟為主導的版權收取方式帶來的不利影響是多方面的。從唱片市場的發展來講,如果著作權人不是將精力花費在製作精品取得市場認可上,而是把精力花費在訴訟維權取得賠償金上,這樣的局面既不利於唱片市場的健康繁榮,也不符合著作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從KTV行業的發展來講,如今整個KTV行業陷入了催費-訴訟-賠償-仍不繳費-仍被訴訟-再賠償的惡性訴訟循環之中,給司法機關帶來訴累的同時,也重創了KTV商家的經營環境,使其在企業管理中缺乏穩定的成本核算,更加激化了KTV行業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對立。

參照數據分析確定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和複製權、發行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權利。向KTV商家收取歌曲許可使用費是歌曲著作權利人的一項重要財產性權利,受到法律的依法保護。作為以提供歌曲放映為手段獲利的KTV商家,其購買點歌設備,只是合法擁有了具有音樂作品複製權的硬件裝置,其仍然應當向曲庫中的歌曲著作權利人繳納歌曲使用費用,未取得權利人許可而使用歌曲進行牟利屬於侵權行為。點歌系統曲庫中的歌曲數目達到數萬首,如果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確定的著作權人不定時向其收取使用費,則其經營成本無法得到穩定的核算,交易成本也將使其無法承受,KTV商家亟待需要以集中向音樂集體管理組織繳費的方式來實現健康穩定的發展,而KTV行業的發展也一定會正面促進唱片市場的繁榮,進而刺激廣大著作權利人的創作熱情,KTV商家與著作權利人並不是完全對立的兩個陣營,兩者都是一個成熟的音樂作品市場不可缺少的部分。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使其真正發揮廣大著作權人與KTV行業之間的銜接作用,實現著作權人與KTV行業的雙贏,具有切實實現著作權權利保護的現實意義。

一項完善的制度能夠發揮其在經濟、文化以及社會方面的目的與價值,需要立法、執法、司法三方面的配合。首先,進一步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

關於使用費收取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得過於籠統,對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缺乏明確的規定。目前的收費標準是音集協制定的,KTV經營者並未形成行業協會參與到價格制定的過程中,應該加快這方面的立法,在收費標準的制定中引入聽證機制,做到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關於如何平衡組織管理費用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管理費用佔許可使用費的比例。音集協在成立之初與天合公司合作進行使用費的收取,其在2018年11月公告終止與天合公司的合作,反映出單方委託營利性公司是存在諸多弊端的。應當立法將音集協選擇營利性公司建立管理合作關係的過程中引入招投標機制,優選出效率高成本低的公司,有效平衡組織管理費用,使權利人獲得更多的版權收入。

關於使用費的分配問題,建議立法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年度分配使用費制度,根據第三方監測機構對曲庫歌曲在全國KTV商家使用頻率上的排行,科學制定使用費分配方案,體現出不同作品本身的商業價值,將利潤向高投入、高點播率的優秀作品傾斜。

其次,行政機關應當在保護著作權利人利益最大化與推動文化作品傳播、實現社會效用最大化中起到平衡和協調作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然而音集協的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六)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費標準……”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質上是著作權人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而自發產生的社會團體組織,著作權的私權性決定了如果缺少執法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可能存在“亂收費”問題。行政機關應鼓勵所在地區的KTV商家成立當地的行業組織,引導KTV行業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協商確定版權許可使用的收費標準。建議行政機關設立或委託中立第三方針對KTV行業進行數據監測,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信息發佈和信息透明。

再次,法院審理KTV歌曲版權使用費案件既要體現出被侵權歌曲的個體差異性,也要體現不同規模KTV商家侵權行為的差異性。在現階段音集協並沒有得到所有歌曲著作權人作品授權的情況下,面對音集協、個體著作權利人、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紛紛作為原告的歌曲著作權侵權案件,辦案法官要有效利用信息檢索工具,參照第三方數據來確定市場歡迎度不同的歌曲的賠償金額,既保障市場歡迎度高的歌曲應享有的產品價值,又確保不讓一些投機分子通過訴訟獲得不該享有的利益。另外,法院在面對以單曲金額乘以歌曲數的系列案件時,應當向原告進行釋明,特別是以音集協作為原告的案件,應當要求音集協按照其在當地“元/天/終端”的收費標準明確其訴訟請求,以體現不同規模KTV商家侵權行為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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