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我房子都賣了,物業公司還要我交物業費?

法律 律法圖騰 2019-04-04

孫某之前向李某轉讓房屋,並將房屋過戶到李某名下。雙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書》,約定由孫某負責繳納物業管理費到交房之月止。可是買了房的李某一直沒有按時繳納物業費,在拖欠30個月的物業費之後,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以及相應的違約金,孫某對李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啥我房子都賣了,物業公司還要我交物業費?

孫某辯稱其已將房產轉讓給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故此後的物業管理費不應再負擔。

但物業公司認為,孫某作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其中約定房屋物業管理具體事項,包括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物業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合同或者出租合同向物業公司備案,並按物業公司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等事項。孫某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將物業轉讓合同交予物業公司備案以證實房產轉讓的事實,更未在合理期間內帶同李某至物業公司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因此孫某與物業公司約定涉案合同解除的條件並未成就。孫某於第一次庭審時才將涉案房屋轉讓的相關資料交予物業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於當日才解除。因此,孫某對李某欠付的物業管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啥我房子都賣了,物業公司還要我交物業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物業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協議約定,雙方對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條件有詳細的約定。案中,孫某雖將涉案房產轉讓給李某,但其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產權變動告知義務,因此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並未成就。服務協議於孫某將房產轉讓的相關資料交予物業公司時才得以解除。而李某為涉案房屋的新業主和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孫某對李某欠付的物業管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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