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銀行 法寶小琳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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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餘某借給彭某201萬借款,有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期限到期後彭某未依約還款,後意外去世,餘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張要求還款未果,遂將彭某的母親段某以及兩個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訴訟過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書面聲明時未提交,在法院要求製作筆錄時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後經審理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餘某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借款責任主體的認定上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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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餘某借給彭某201萬借款,有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期限到期後彭某未依約還款,後意外去世,餘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張要求還款未果,遂將彭某的母親段某以及兩個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訴訟過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書面聲明時未提交,在法院要求製作筆錄時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後經審理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餘某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借款責任主體的認定上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借條是彭某本人出具,餘某的出借款全部匯入彭某的私人賬戶,彭某為此借款的責任主體,但其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彭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段某系彭某母親,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為彭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書面表示放棄對彭某遺產的繼承權,是其意思自治的權利,為法律所允許。段某雖口頭表示放棄繼承,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應視為沒有表示,認定為彭某的遺產繼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棄繼承,依法不負償還彭某生前債務的義務,因段某是彭某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段某負有在繼承彭某遺產範圍內清償彭某向餘某借款201萬元及其利息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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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餘某借給彭某201萬借款,有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期限到期後彭某未依約還款,後意外去世,餘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張要求還款未果,遂將彭某的母親段某以及兩個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訴訟過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書面聲明時未提交,在法院要求製作筆錄時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後經審理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餘某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借款責任主體的認定上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借條是彭某本人出具,餘某的出借款全部匯入彭某的私人賬戶,彭某為此借款的責任主體,但其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彭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段某系彭某母親,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為彭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書面表示放棄對彭某遺產的繼承權,是其意思自治的權利,為法律所允許。段某雖口頭表示放棄繼承,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應視為沒有表示,認定為彭某的遺產繼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棄繼承,依法不負償還彭某生前債務的義務,因段某是彭某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段某負有在繼承彭某遺產範圍內清償彭某向餘某借款201萬元及其利息的法定義務。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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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餘某借給彭某201萬借款,有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期限到期後彭某未依約還款,後意外去世,餘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張要求還款未果,遂將彭某的母親段某以及兩個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訴訟過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書面聲明時未提交,在法院要求製作筆錄時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後經審理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餘某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借款責任主體的認定上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借條是彭某本人出具,餘某的出借款全部匯入彭某的私人賬戶,彭某為此借款的責任主體,但其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彭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段某系彭某母親,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為彭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書面表示放棄對彭某遺產的繼承權,是其意思自治的權利,為法律所允許。段某雖口頭表示放棄繼承,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應視為沒有表示,認定為彭某的遺產繼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棄繼承,依法不負償還彭某生前債務的義務,因段某是彭某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段某負有在繼承彭某遺產範圍內清償彭某向餘某借款201萬元及其利息的法定義務。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說法: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死亡的,且有遺產和繼承人的話,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借款人有遺產就算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出借人為主張權利,都要將借款人繼承人列為被告,借款追償訴訟程序上才能順利進行。

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項系用於家庭經營或消費支出等情形,並且該借款得到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或認可,那麼可以向借款人配偶主張權利。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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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餘某借給彭某201萬借款,有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借款期限到期後彭某未依約還款,後意外去世,餘某因向彭某的家人主張要求還款未果,遂將彭某的母親段某以及兩個均已成年的孩子彭某1、彭某2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擔還款義務,訴訟過程中彭某1、彭某2向法院提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段某口頭表示放棄繼承彭某的遺產但是在法院通知提交書面聲明時未提交,在法院要求製作筆錄時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後經審理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餘某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於借款責任主體的認定上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借條是彭某本人出具,餘某的出借款全部匯入彭某的私人賬戶,彭某為此借款的責任主體,但其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彭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段某系彭某母親,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為彭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書面表示放棄對彭某遺產的繼承權,是其意思自治的權利,為法律所允許。段某雖口頭表示放棄繼承,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應視為沒有表示,認定為彭某的遺產繼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棄繼承,依法不負償還彭某生前債務的義務,因段某是彭某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段某負有在繼承彭某遺產範圍內清償彭某向餘某借款201萬元及其利息的法定義務。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民間借貸借款人死亡,錢還拿的回來嗎?向誰追款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說法: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死亡的,且有遺產和繼承人的話,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借款人有遺產就算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出借人為主張權利,都要將借款人繼承人列為被告,借款追償訴訟程序上才能順利進行。

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項系用於家庭經營或消費支出等情形,並且該借款得到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或認可,那麼可以向借款人配偶主張權利。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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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彭某本人出具,餘某的出借款全部匯入彭某的私人賬戶,彭某為此借款的責任主體,但其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彭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段某系彭某母親,彭某1、彭某2系彭某的孩子,三人為彭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彭某1、彭某2書面表示放棄對彭某遺產的繼承權,是其意思自治的權利,為法律所允許。段某雖口頭表示放棄繼承,但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應視為沒有表示,認定為彭某的遺產繼承人。因彭某1、彭某2放棄繼承,依法不負償還彭某生前債務的義務,因段某是彭某的遺產繼承人,為此段某負有在繼承彭某遺產範圍內清償彭某向餘某借款201萬元及其利息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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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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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借款人死亡的,且有遺產和繼承人的話,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借款人有遺產就算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出借人為主張權利,都要將借款人繼承人列為被告,借款追償訴訟程序上才能順利進行。

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項系用於家庭經營或消費支出等情形,並且該借款得到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或認可,那麼可以向借款人配偶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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