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之一:保險人未履行及時核定義務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據理賠

法律 保險 北鐵法院 北鐵法院 2017-10-12

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之一:保險人未履行及時核定義務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據理賠

【裁判要旨】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等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基本案情】

楊某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0 000元。保險合同所適用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十三條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第十四條約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

2015年9月11日,經楊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張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白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交警認定,張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當場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次日,某保險公司對三者車定損金額為2550元並進行了賠償。

2015年11月1日,被保險車輛被送至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進行修理,花費修理費70 000元。楊某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賠償保險金的請求被拒,遂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 70 000元。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其內部電腦系統打印的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被保險車輛定損金額為54 000元,定損時間2015年9月14日,被保險人簽章處日期為2016年2月19日,保險公司簽章處及被保險人簽章處均為空白。某保險公司據此認為2015年9月14日已經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查勘定損,只同意按定損金額賠付。楊某則認為事故發生後一直督促保險公司定損,但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車輛定損,故其只能自行維修,損失情況確認書系某保險公司後補,其未收到該確認書。

某保險公司提出鑑定申請,要求對被保險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及維修價格進行鑑定。法院未予准許。

【裁判結果】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保險金七萬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裁判理由】

楊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

本案中,楊某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查勘後未及時向楊某出具定損意見。雖然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其自制的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打印件,但該確認書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字,更無證據證明曾將該確認書告知或交付楊某。故認定某保險公司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查勘定損的義務。楊某提交了保險車輛的拆解照片、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應當以楊某提交的上述材料作為賠付的依據。依照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對被保險車輛定損金額為54 000元,而楊某實際維修金額為70 000元,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故不准許某保險公司的鑑定申請,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楊某保險金70 000元。

【裁判提示】

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及時實現,《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亦明確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按照理賠流程及時報案,報案亦同時含有向保險公司索賠之意,作為保險人,應及時受理並儘快進行查勘定損。本案中,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後,對於保險標的物受損程度的核定處於懈怠狀態,不核損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及時核定義務,導致被保險車輛的損失處於不明確、不確定的狀態,有違保險合同訂立之目的。楊某為避免損失擴大,及時對車輛進行修復,該行為並無不當,保險公司在不履行定損義務的前提下,又主張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不合理而申請鑑定,顯然不應被准許,因此,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用。我們建議,保險人應當充分認識到查勘核定義務的重要性,在接到報案後,及時履行查勘定損義務,對於事故及損失及時認定,如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定損,損害被保險人的權益,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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