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最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現實生活中,以這種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也不在少數。
簽訂這種勞動合同,能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這種形式的勞動合同究竟是什麼形式的,其實我們的法律對這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是有明確規定的。
但是很多勞動者以為這種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積極主動的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這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我們一定要知道這一點。下面我們來看一看法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這種勞動合同如何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終止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正常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以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正常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其它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大家在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合同結束,不要忘記主張自己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為自己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更多法律諮詢添加changda1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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