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註銷“殭屍戶”,法院判市場監管局敗訴'

法律 法制 市場監督管理半月沙龍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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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行**號

原告甲,女,漢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某縣。

委託代理人樑某,男,漢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某縣。

委託代理人杜某,男,漢族,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在地址某縣某鎮某路。

法定代表人乙,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某,女,漢族,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某,男,漢族,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長。

原告甲不服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其營業執照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8年7月6日立案後,於2018年7月9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甲委託代理人樑某、杜某,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代理人張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某縣甲廢品收購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銷,核准日期2016年12月27日。原告甲訴稱,2007年12月3日取得個體營業執照,經營廢品收購業務。2014年3月28日經營場所被政府封閉徵收後強拆,因暫時找不到營業場地,沒有辦理經營地址變更。近期在與政府徵收辦商談賠償事宜時得知營業執照已由被告註銷,之前她毫不知情。原告認為被告註銷行為違法,請求法院撤銷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行為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甲起訴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企業基本信息打印表一份。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一頁。

以上兩份證據證明原告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被註銷的事實。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兩份證據無異議,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原告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自2012年起就未進行年報,其營業場所在2014年被政府強制拆除,沒有經營場所應視為不再經營。他局根據《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原告符合簡易註銷條件,註銷行為合理合法。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個體工商戶條例》。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3.《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

以上三份證據是他局作出註銷行為的法律依據。

原告對以上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質證意見認為不能作為證明註銷行為合法的依據。

4.關於對“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註銷的通知,證明原告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符合通知要求。

5.註銷“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統計報表,證明原告是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符合註銷條件。

6.(2013)龍江行非執字第177號行政裁定書及某縣人民政府公告,證明原告經營場所已經不存在。

7.企業基本信息表,證明原告經營狀態異常滿兩年,符合簡易註銷條件。

原告質證意見認為被告註銷行為程序違法,個體工商戶的註銷應該以申請人申請為條件,不能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發起。被告註銷行為沒有事實根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被告雙方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案件事實,被告認可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1至3號證據,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部門依據國務院意見國家工商總局通知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違背法律規定且在現行有效期內,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4、5、7號證據,其上沒有原告甲名字存在,與原告無關聯性,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經營狀態異常,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符合註銷條件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6號證據,能證明原告經營場所已被徵收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甲在2007年12月3日在被告處申請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為********,經營範圍是廢品收購服務,經營期限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2014年其營業場所某縣某鎮某街*號被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在經營場所被拆除後沒有向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過營業執照註銷申請。《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規定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事宜的具體程序和辦法。

本院認為,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登記。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銷登記機關,是本案適格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註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行為。註銷的前提是出現了使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特定事實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核實認定。我國現行行政許可法暫沒有關於註銷程序全面詳細的具體規定,各個行政部門關於註銷程序的規定散在於各自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之中。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核准經營者依法在其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許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僅代表自然人經營資格,符合相應條件後可由許可行政機關直接辦理註銷手續不違背法律規定。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強制註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應嚴格按相應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即作出註銷決定書,公告註銷等。

本案中,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沒有對擬註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材料,即進行調查核實。沒有對個體工商戶在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限其在15日內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即進行催告註銷。沒有對催告逾期後不辦理且未提出異議的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審核表》,即進行決定註銷。沒有對決定註銷的個體工商戶製作《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決定書》並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送達當事人,即公告送達。沒有將相關材料收入該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即材料歸檔。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原告訴求合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註冊號*******,字號名稱某縣甲廢品收購站,經營者姓名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註銷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律法規知識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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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行**號

原告甲,女,漢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某縣。

委託代理人樑某,男,漢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某縣。

委託代理人杜某,男,漢族,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在地址某縣某鎮某路。

法定代表人乙,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某,女,漢族,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某,男,漢族,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長。

原告甲不服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其營業執照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8年7月6日立案後,於2018年7月9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甲委託代理人樑某、杜某,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代理人張某、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某縣甲廢品收購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銷,核准日期2016年12月27日。原告甲訴稱,2007年12月3日取得個體營業執照,經營廢品收購業務。2014年3月28日經營場所被政府封閉徵收後強拆,因暫時找不到營業場地,沒有辦理經營地址變更。近期在與政府徵收辦商談賠償事宜時得知營業執照已由被告註銷,之前她毫不知情。原告認為被告註銷行為違法,請求法院撤銷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行為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甲起訴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企業基本信息打印表一份。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一頁。

以上兩份證據證明原告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被註銷的事實。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兩份證據無異議,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原告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自2012年起就未進行年報,其營業場所在2014年被政府強制拆除,沒有經營場所應視為不再經營。他局根據《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原告符合簡易註銷條件,註銷行為合理合法。

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個體工商戶條例》。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3.《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

以上三份證據是他局作出註銷行為的法律依據。

原告對以上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質證意見認為不能作為證明註銷行為合法的依據。

4.關於對“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註銷的通知,證明原告經營的廢品收購站符合通知要求。

5.註銷“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統計報表,證明原告是擬吊銷庫中個體工商戶,符合註銷條件。

6.(2013)龍江行非執字第177號行政裁定書及某縣人民政府公告,證明原告經營場所已經不存在。

7.企業基本信息表,證明原告經營狀態異常滿兩年,符合簡易註銷條件。

原告質證意見認為被告註銷行為程序違法,個體工商戶的註銷應該以申請人申請為條件,不能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發起。被告註銷行為沒有事實根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被告雙方證據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案件事實,被告認可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1至3號證據,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部門依據國務院意見國家工商總局通知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違背法律規定且在現行有效期內,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4、5、7號證據,其上沒有原告甲名字存在,與原告無關聯性,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經營狀態異常,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符合註銷條件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提供的第6號證據,能證明原告經營場所已被徵收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甲在2007年12月3日在被告處申請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冊號為********,經營範圍是廢品收購服務,經營期限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2014年其營業場所某縣某鎮某街*號被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在經營場所被拆除後沒有向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過營業執照註銷申請。《某省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暫行辦法》規定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事宜的具體程序和辦法。

本院認為,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登記。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註銷登記機關,是本案適格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註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行為。註銷的前提是出現了使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特定事實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核實認定。我國現行行政許可法暫沒有關於註銷程序全面詳細的具體規定,各個行政部門關於註銷程序的規定散在於各自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之中。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核准經營者依法在其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許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僅代表自然人經營資格,符合相應條件後可由許可行政機關直接辦理註銷手續不違背法律規定。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強制註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應嚴格按相應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即作出註銷決定書,公告註銷等。

本案中,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沒有對擬註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材料,即進行調查核實。沒有對個體工商戶在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限其在15日內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即進行催告註銷。沒有對催告逾期後不辦理且未提出異議的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審核表》,即進行決定註銷。沒有對決定註銷的個體工商戶製作《個體工商戶簡易註銷決定書》並通過政務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送達當事人,即公告送達。沒有將相關材料收入該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即材料歸檔。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註銷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原告訴求合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註冊號*******,字號名稱某縣甲廢品收購站,經營者姓名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註銷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律法規知識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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