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宅基地能買賣嗎?
答: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集體成員的生活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的。集體成員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和出租。但集體成員對在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當然,經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發生實質性轉讓的,但是宅基地的轉讓需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1.轉讓行為經集體組織批准。
2.轉讓雙方都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5.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6.出賣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問二:宅基地能繼承嗎?
答:對於宅基地的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不能流轉。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不能被繼承,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會導致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續。
問三:拆遷補償的形式?
答:通常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可採取三種形式:
1.產權調換形式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異地或同地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2.貨幣補償形式
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被拆遷人放棄房屋產權,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以貨幣形式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的行為。
3.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形式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中,部分採取產權調換補償,部分採取貨幣補償。即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的補償一部分是產權調換的房屋,一部分是貨幣。
問四:房屋評估結果有爭議怎麼處理?
答:評估單位作為中介機構,其評估結果未經認定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被徵拆的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拆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拆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拆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若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
1.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2.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問五:真正合法的強制拆遷指的是什麼?
答:司法強制拆遷是指由法院進行的強制拆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拆遷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拆遷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搬遷義務。
2.被拆遷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拒絕搬遷的,方可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被拆遷人。
行政機關、拆遷人自身無權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房屋不是司法強制拆遷,那麼這種拆除行為屬於違法,被拆遷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賠償要求。強制拆遷行為觸犯刑法的,可以依法追究拆除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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