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

法律 常進 蘭州 楊文龍 蘭州日報 2019-07-05
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

蘭州新區中川鎮華家井村的常進元,在其擔任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的11年間,以宗親關係、村委會成員及重大利益關係人為紐帶,打著村委會旗號,獨斷專行,把持了該村的土地交易、沙場經營、企業經營、工程施工,並對反對其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群眾敢怒不敢言。

省督常進元惡勢力犯罪集團,涉案團伙成員14人,涉及案件15起,其中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1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1起、職務侵佔案3起、敲詐勒索案4起、破壞生產經營案1起、尋釁滋事案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3起、妨害作證案1起。該案於2017年5月17日移送起訴,2017年11月10日提起公訴,今年2月7日至8日蘭州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8年3月8日一審判決,2018年5月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國法院系統審理的第一起“村霸”案件。

案 情: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常進元通過不正當手段先後當選華家井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其做事獨斷專橫,隨意毆打對其不滿的群眾;長期把持村兩委,架空基層組織,通過指使朱少紅等被告人阻攔村民建房、管道施工等方式,迫使相關人員和單位向其“送禮”,大肆斂財,實施敲詐勒索;將土地以村委會的名義違法進行轉讓、倒賣,破壞農用地進行挖沙取土獲利;侵佔集體財產和村民集資款;為洩私憤,指使孟萬成、常進仁、常進義、俞樹軍等成員採取堵門、挖路和斷電等手段,破壞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常進元等人通過敲詐勒索、職務侵佔、受賄以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佔用農用地獲利達10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當地村民的生產、生活及經濟秩序。

判 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常進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八萬元;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被告人孟萬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常進仁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彭維慶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劉滿堂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常進和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常進義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王道會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楊文龍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朱少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俞樹軍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張立忠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朱少海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朵巨才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十萬元。

從被告人常進元、孟萬成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12000元;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21700元;從被告人孟萬成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14000元,上述款項追繳後上繳國庫。從被告人常進元、楊文龍處追繳職務侵佔所得贓款213000元,從被告人常進元、孟萬成處追繳職務侵佔所得贓款391105元,追繳後發還華家井村村委會。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敲詐勒索贓款25000元發還柴國平,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敲詐勒索贓款3000元發還李萬鴻,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敲詐勒索贓款3000元發還楊祖春,從被告人常進元、朱少紅處追繳敲詐勒索贓款10000元,向被害人楊文秀、王運成、何來順、吳瑞花各發還2500元。

宣判後,被告人常進元、孟萬成、常進仁、常進和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

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

蘭州新區法院副院長韓彪介紹, 嚴格來說,“村霸”並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如果嫌疑人屬於“村霸”範疇,在實際偵辦過程中可從其行為表現特徵來判定。一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二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村幹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強凌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夥哄搶的;四是有組織、有紀律、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五是對鄉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六是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七是受僱於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歸屬於“村霸”範疇。

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法官說法:“村霸”法律認定要符合這些標準

韓彪表示,常進元行為符合橫行鄉里,稱霸一方,聚眾鬧事,以強凌弱,強拿強要,尋釁滋事,無理取鬧等行為特徵,危害農民群眾利益,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破壞農村生產經營和生產秩序,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的。滿足“村霸”的法律認定。

韓彪介紹,被告人常進元表面上處理的是村務,但實質都是常進元說了算,其他人沒有決策的權力,更不能拒絕常的決定,透過表象甄別案件實質,被告人常進元正是通過貌似個案的毆打、欺壓群眾,逐漸達到在華家井村形成非法的影響力,也正是如此,逐漸把持村兩委,架空基層組織;以村委會名義對外轉讓土地,實際上是其把持基層政權後,利用村委會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柴國平、李萬鴻等人是“主動”向常進元送錢僅僅是表象,究其實質,其通過阻止魏忠義施工、阻止陳明湖等人建房,已在華家井村形成沒有其許可,施工單位不能施工,村民不能建房的所謂“規則”,而徵得其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向其送錢財,否則會遭到強行阻撓,這種影響力足以讓後續施工人員和建房村民產生懼怕,通過向其送錢的方式得以順利施工,故這種“主動”送錢,其本質是被害人迫不得已而為之,當屬敲詐勒索;常進元為達到洩憤及收取贊助費的目的,以村委會名義指使孟萬成帶領常進仁等人採取堵門、斷電等手段,企圖迫使商砼站向其繳納所謂“贊助費”。

常進元系刑滿釋放人員,十餘年來,在華家井村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平日隨意毆打群眾,勒索群眾錢財;利用職權受賄、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佔有農用地,華家井村基層組織完全在其把控之下,成為其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常進元在華家井村稱霸一方,長期欺壓群眾、橫行鄉里,嚴重擾亂和破壞了華家井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故應將常進元認定為“村霸”。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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