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呼喚法律支撐'

"

來源:法制日報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多位專家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社會的一項重要民事制度,要確保這一制度的全面建立,相關的專門立法必不可少。

為什麼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個人破產製度既能確保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實現打折受償,也能讓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從債臺高築的困境中解脫出來。

如何防範和懲罰“假破產真逃債”行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文華直言,個人破產製度既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更主要的是要保護善意而不幸的債務人。要保證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必須有相關制裁體系和責任制度的配套。否則,在我國整個社會信用程度還不高的情況下,貿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不僅會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還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個人破產製度需要怎樣的法律支撐?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葛益平認為,從立法技術來說,應當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或者修改現行的企業破產法,以適用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個人破產事實早已大量存在

什麼是個人破產製度?

專家介紹說,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通過和解程序、債務清理計劃等進行債務調整與清償,並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其未能清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個人破產製度是相對於法人破產製度而言的,規範對象是消費者、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主等身份的自然人,是對債權債務關係的徹底清理,是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劉俊海說。

但憂慮的聲音同樣存在——個人破產製度建立後,逃債現象是否會因此增加?

專家認為,儘管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已大量存在。而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只是把原來個人債務人還不起債的現象,從隱性狀態變為顯性狀態,並不能說是個人破產製度導致逃債現象增加。

長期以來,由於個人破產事實大量存在,但與之相匹配的制度並未建立,反而產生了一些問題。

葛益平指出,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導致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同時,個人破產製度的缺位還有一個惡性後果,那就是破產債務人所揹負的債務還款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嚴重扼制了這部分人的創業創新動力,成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殭屍人”。

葛益平認為,個人破產製度在傳統的對債務人“窮追不捨”的討債模式之外,提供了一個債務人與債權人和社會多方共贏的債務清算模式。

“從維護我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葛益平說。

“一些人樸素地反對個人破產,認為是對債權人的保護,殊不知,‘支付不能’在當前條件下是一種難以改變的現實,風險不能及時定損、止損,債權人也是深陷泥潭繼續沉陷,這種情況對債權人來講也是不利的。沒有個人破產製度,確無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會成為社會的沉重負擔。所以說,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是非常緊迫的。”溫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主任葉建平說。

平衡保護債務人債權人權益

在葛益平看來,個人破產製度最重要的一個意義,就是平衡保護債務人的生存發展權和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個人破產製度給誠實的破產者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同時,個人破產也是最大化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有效制度。司法的介入可以最大程度減少債權人利益被不合理地削弱,阻止債權的個別清償,保證破產財產公平分配,維護公平的債務清償秩序。”

劉俊海指出,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後,所有的債權人都來申報債權,同一類別的債權人,可以按照他們各自的債權比例打折公平受償。總體來看,這種制度更加公平。

“比如,債務人只有100萬元的財產,對外欠了1000萬元。如果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就是按照先來後到的規則,第一個向他主張債權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以後,就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這個債權人把債務人的100萬元都拿走了,再有債權人過來,即使勝訴也沒辦法獲得賠償,這是不公平的。”劉俊海舉例說。

同時,個人破產製度有利於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性,防範金融危機。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對保障金融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個人經濟活動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穩定運行、減少金融風險等發揮著重要作用。從風險預防的角度講,個人破產製度可以使消費者對自己到期不還貸的行為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有一個明確的預期,減少其產生欺詐心理的動機。”葛益平說。

劉俊海指出,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可以使宣告破產的自然人得以從債臺高築的尷尬局面中暫時解脫出來,有希望東山再起。

“需要強調的是,在破產期間以及宣告破產以後的一段時間內,債務人不能有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的生活,他的名字也會進入到自然人破產的信用記錄裡,他的信用度會降低,會影響到他的市場交易機會、提高他的市場交易成本。等他修復信用之後,才可以再回到市場中,重新參與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動中。”劉俊海說。

此外,個人破產製度可以突破“執行難”困境,阻卻向“私力救濟”傾斜。

葛益平指出,在個人破產製度中,可通過破產機制緩解“執行難”問題。同時,各國的個人破產製度普遍規定,一個債務人如已被批准破產,債權人就只能通過債權人聯合會等方式來解決債權,禁止債權人單獨發起討債程序,從而限制私力救濟對債務人的傷害。

設破產詐欺罪處罰逃債行為

《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要實現這一目標,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

劉俊海希望,可以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其中明確立法目的、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破產的基本程序、債權人的保護、破產和解制度等內容。

在制度設計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防止“假破產真逃債”現象的發生。

王文華指出,個人破產製度的初衷在於促進誠實的、資不抵債的、陷於經濟困頓的人重獲新生,使得他們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致於因此而導致他們個人或者家庭徹底陷於混亂,使得他們能夠有機會擺脫沉重負擔,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獲得財富,重新投入到正常的民商事活動中去。

“個人破產製度要幫助的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讓這些經濟陷於困頓的、無法償還鉅額債務的債務人,通過走破產程序豁免一部分債務。當然,很有可能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因此,相關的配套制度必須在法律中加以明確。”王文華說。

劉俊海也表達了同樣的擔心,“我就怕在實踐中有人走偏,把自己的優質財產藏起來。法院宣告其破產之後,對別人債務需要清償,但是表面看沒有還款能力,實際上還藏有很多財產。這個不能容忍,這是我最擔心的一個問題”。

葉建平則認為,對於“假破產真逃債”的問題不必過於擔憂,在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時,可以同步建立規制和裁判的制度規範,“例如,設計個人破產製度合理程序,以建立有效的防範機制,現行企業破產法中就有發現問題、追加分配、裁判措施等”。

“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規定對債務人的免責例外、不可豁免的具體情形。”王文華指出,對個人破產製度所豁免的債務作出明確規定,不是說什麼債務都豁免,比如說,惡意透支信用卡,肯定是不能豁免的。而且,還需要設置幾年的豁免考驗期或監督期,只有在過了這個期限、符合各項法定條件的,才可以真正豁免,在這個期限內仍然要償還債務,這樣會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和制度實踐的檢驗。

王文華認為,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設立破產詐欺罪、過怠破產罪等罪名,對於隱匿財產、私自處理財產等行為進行處罰。

“目前來看,儘管我國刑法規定有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等罪名,但是,由於相關條文出臺時還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因此,虛假破產罪只適用於公司、企業破產,不適用於個人破產,那麼在個人破產製度建立之後,虛假破產罪就需要作相應的犯罪主體的修改。”王文華說。

王文華指出,虛假破產罪適用的情形有限,沒有涵蓋更多形式的欺詐破產行為,不能依賴“其他”這樣兜底式的規定,立法該明確的還是應當明確,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精神。而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遇到個人破產製度,其罪狀設計、司法適用尚需進一步細化。此外,在無法證明欺詐故意時,過怠破產罪將發揮更大的刑事法益保護作用,未來應考慮增設。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