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手 行走天下未必有

法律 銀行 科爾沁左翼中旗 內蒙古 騰訊QQ 科左中旗人民檢察院 2019-05-24
借條在手 行走天下未必有

檢答

內蒙古檢察出品的全新欄目——檢答,今天正式與大家見面啦!

你在日常生活中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困惑嗎?近期的熱點話題是否無處尋求法律解讀呢?有什麼普法小貼士想要了解嗎?在這裡,檢察官統統為你詳細解答。

借條在手 行走天下未必有

借條在手,未必能行走天下

“我手裡有借條啊,法院未必會支持你”“那我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這不能說明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在我們生活中太常見了,由此引發的矛盾也真是不少,今天我們就跟大家說說借條那些道道。

一、我有借條

劉某曾從事發放高利貸業務,一天,他通過朋友張某在參與賭博時認識了趙某。之後劉某和趙某多次與他人聚眾賭博,期間劉某數次向趙某等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趙某先後向張某出具借款一萬元和借款二萬元的借條,但都沒有載明出借人姓名。後來劉某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自己與趙某等人賭博。最後劉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張某拿著兩張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還款。

檢察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條只是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目的,其借貸關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對於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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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

2017年,吳某通過手機銀行向朋友李某轉賬10萬元。轉眼到還款日期了,李某仍然沒有還款的意思,於是吳某以李某借款不還為由,將其告到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及利息。庭審中,李某對該借款不予承認,辯解道,他與吳某是合作關係,該款項並非借款。

檢察官說法

民間借貸合同不僅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還要有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借貸合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吳某如果僅僅提供轉賬記錄是無法證明該款項的性質的。雙方通過QQ、微信等方式溝通協商,沒有借款憑證的情況下,應該將QQ、微信聊天記錄予以有效保存。完整地、有關聯性的支付寶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電子數據、手機短信都會當做電子證據被予以採納。

溫馨提示

手機銀行是個寶

足不出戶完事了

借錢轉賬需謹慎

迴歸紙質更可靠

文內均為真實案例,人名為化名

來源:內蒙古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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