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二中學原校長李若龍犯受賄罪一審獲刑三年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聊城大眾網 聊城大眾網 2017-11-02

大眾網聊城11月2日訊 根據近日茌平縣人法院公佈的判決書顯示,聊城市第二中學原校長、黨總支書記李若龍受賄一案在該院一審審結。被告人李若龍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若龍在擔任聊城市第二中學校長、黨總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桑某(另案處理)在聊城市第二中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桑某於2012年春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每年送給李若龍之妻王某某銀行卡一張,總計32萬元,事後王某某將收受情況告知李若龍。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若龍在得知檢察機關介入後,讓其儘快退還,王某某於2016年5月底在其家中將部分銀行卡退還給桑某。案發後,已將上述款項全部退贓。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若龍在擔任山東省聊城市第二中學校長、黨總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欒某、陳某、石某、張某1、任某1、路某1謀取利益,並收受上述人員所送款物共計4.4萬元。2016年5月在得知檢察機關介入後,李若龍將上述款項交至聊城市第二中學清退辦公室,並在清退單上註明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若龍利用職務便利為安某、賈某、歐某、張某3、韓某1、許某、王某2、李某、韓某2、武某、劉某1、楊某、白某、魏某、莊某、任某2、劉某2、米某、於某、夏某、路某2謀取利益,並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18.8萬元。案發後,已將上述款項全部退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若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刑罰。被告人李若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部分犯罪事實系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供述,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李若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其涉案贓款18.8萬元,由法院上繳國庫;涉案贓款36.4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聊城市第二中學原校長李若龍犯受賄罪一審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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