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報酬代開發票,為什麼代開環節不徵個稅?

法律 稅醫生 2019-06-06

個人已經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了,為什麼稅務機關不徵個稅,而要讓支付方扣繳個人所得稅?

很多財務人員對此意見很大,認為這是稅務機關在推卸責任,究竟是怎麼回事?我們先看一張稅款流向圖。


個人勞務報酬代開發票,為什麼代開環節不徵個稅?



大多數的稅款都是納稅人直接交給稅務機關的,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稅款,最常見的是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徵收項目。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通過一箇中間環節,也就是扣繳義務人的環節,繳納給稅務機關,

為什麼要這麼設置中間環節

那是因為考慮到處於這個環節的扣繳人,有稅務機關不可比擬的優勢,能更準確計算出稅款,更便利地扣繳稅款,方便徵管,而且能降低整個社會的徵收成本。所以,專門在法律中明確了這麼一個環節,所以這個環節不但是必經的,而且是法定的。

今年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稅務機關為了加強管理,在個人代開勞務報酬發票時候會預扣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剩餘的稅款再由扣繳義務人來繳納,導致稅款的流向遭到了破壞,變成了下圖這個樣子。雖然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稅款不流失,但這種做法客觀上加大了扣繳義務人的計算工作量,導致了大家觀念意識上的混亂。


個人勞務報酬代開發票,為什麼代開環節不徵個稅?


於是,時間久了,在很多時候很多地方,稅款的流向就變成下面這個模樣。


個人勞務報酬代開發票,為什麼代開環節不徵個稅?


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已經完全忘記了自己有扣繳稅款的義務。稅務機關的越俎代庖導致了扣繳義務人法律意識上的缺位。

而今年各地的新規定,就是正本溯源,橋歸橋、路歸路。每個環節的責任因此會變得更加清晰。

為何要設置扣繳義務人

當然,也有人會問,如果稅務機關在個人代開勞務報酬發票時就可以把稅款完全徵收回來,為什麼非要設置扣繳義務人呢?

因為稅務機關在發票代開環節,難以準確計算出應預扣預繳的稅款。

舉個例子:

小明2019年4月5日在大華公司取得講課費10300元,4月15日在大華公司又取得講課費20600元。

如果小明分兩次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小明應預扣預繳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按3%的徵收率還原為不含稅收入,再按勞務報酬預扣預繳率計算個稅】

第一次小明應繳個稅=10300÷(1+3%)×(1-20%)×20%=1600元。

第二次小明應繳個稅=20600÷(1+3%)×(1-20%)×20%=3200元。

兩次合計=1600+3200=4800元。

但如果是由大華公司根據稅法規定來計算應預扣預繳的個稅,小明一個月的兩次講課費收入應當合併為一次來計算。兩次合併後超過2萬元,預扣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2000。

大華公司計算小明應繳個稅=(10300+20600)÷(1+3%)×(1-20%)×30%-2000=5200元。

兩者之間的差額=5200-4800=400元。

由此可見,讓稅務機關來計算個稅和大華公司計算個稅,中間是有差異的。只有扣繳義務人這個環節才能準確計算出個人應預扣的稅款是多少。

當然,因為之前很多扣繳義務人缺位時間比較長,導致一些單位都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法定義務。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扣繳義務人在支付下列款項時,無論對方有沒有發票,款項支付方一定有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財產租賃所得;

7、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所得。

注意,在上述扣繳義務中,沒有經營所得

稅局不再代徵個稅後對企業和個人分別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對於企業來說:就需由企業按累進稅率20%-40%代扣預繳,但是之前企業跟個人談定的一定是到手價格,個人是不會願意企業扣留這20%~40%的,也就意味著,企業就多承擔20%~40%的稅。

對個人來說:個稅匯繳時,按照綜合所得重新判定稅率,多退少補

前面企業預繳的稅金,有可能會退至個人手上,個人需要還給企業嗎?

這種矛盾的困境,導致企業發生與個人的勞務外包,票據不知道如何取得,很可能就會通過現金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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