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磨磨唧唧,丟了的工作能找回麼?| 職場十問③

法律 經濟 社會 周到上海 2017-06-09
籤勞動合同磨磨唧唧,丟了的工作能找回麼?| 職場十問③

“單位不籤合同還要辭退我,為啥勞動仲裁要判我輸官司?”在嘉定某民營企業打工的張某自認為吃了冤枉官司,到處吐槽、伸冤,網友也對此大打抱不平,“不籤合同是單位的責任,員工是弱者”,“迭個仲裁員肯定受賄了,尬明顯事實,為啥還要包庇這單位”,申述、申述,絕對要申述!日前,一起小小的勞動爭議案因為到底誰不願意籤勞動合同而引起軒然大波,單位、網友、員工以及勞動仲裁各抒己見,到底誰是誰非?

籤勞動合同磨磨唧唧,丟了的工作能找回麼?| 職場十問③

張某於今年春節之後去嘉定的一家民營企業面試。面試之後,單位人事主管小錢通過電話通知張某,單位已經決定正式錄用他,請他三天之內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打電話的第三天,張某如約而至,不過,張某當天沒有按小錢的要求當場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說,“不急不急,等辦完手續再籤。”當時,小錢沒在意,認為來單位第一天事情比較多,肯定是張某這天忙不過來,而想改天再籤。

事過了多天,一次在樓梯口小錢遇到張某,突然想起他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兒,於是催促道,“今天下午來人事部籤合同,別忘了。”“當時張某隻是‘哦哦’兩聲”,小錢事後回憶。但當天下午張某並未去人事部,也未籤勞動合同。

事情一拖又是三週,於是,小錢向張某發了一週內到人事部門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且明確,如果不來籤合同,將終止勞動關係。

但此後,張某仍沒有按時赴約簽約,於是,單位終止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張某自認為吃了虧,將單位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而勞動仲裁卻判單位勝訴,對此,張某大惑不解,不是說不籤合同的責任在單位,為啥勞動仲裁判我敗訴?

籤勞動合同磨磨唧唧,丟了的工作能找回麼?| 職場十問③

勞動合同是保障僱傭雙方的有力憑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勞動者入職,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合同。假如單位未能按時做到,是要受到相應懲罰的。正應為如此,不少勞動者就“有恃無恐”了,以為不籤勞動合同的所有責任都歸單位。

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正如之前我們提到的案例,張先生的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用工的一個月內多次催促他籤合同,並書面告知,且單位保存好了書面告知證據。但張某還是遲遲不願籤合同,單位在一個月內與其終止勞動關係,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所以,小夥伴們辦事千萬別拖拉,對待籤勞動合同這件事一定要認真。如果是員工的原因不籤合同,單位又有證據,到頭來,吃虧的肯定是員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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