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他人用於賭博?錢要不回來是小事,還可能被拘留!

法律 民法 經濟 刑法 毒品 胡開盛律師 2019-06-05

法律知識要點:根據民法總則第八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七條亦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給他人用於賭博?錢要不回來是小事,還可能被拘留!

所以,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如明知借款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時(如販毒、賭博、走私等),應拒絕借款人的借款請求,否則不但雙方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法而無效,而且出借人的這種民事權益系非法債務,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最終會嚴重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中最好寫明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表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已就借款用途進行了核實,並且也為了防止借款人後來不想還款,在出借人起訴後,借款人向法庭陳述時故意說出借人出借款項時就知道是用於非法用途,雖然僅是借款人的陳述,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但會影響法官內心對出借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從條文上看,賭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所以雙方的借貸合同無效,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遭賴賬後請求還錢的願望會落空。

借款給他人用於賭博?錢要不回來是小事,還可能被拘留!

為了更好的理解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於賭博而出借款項,該債務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的具體適用,現在筆者給大家分享一個相關的實務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東訴稱:被告楊某懷於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現金30000元,2015年3月間,原告向被告楊某懷催討上述借款,被告楊某懷拒不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懷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元。

被告楊某懷答辯稱:借款情況屬實,但其已經償還了5000元本金,剩餘借款本金金額為25000元。該借款系用於賭博。原告陳某東對被告楊某懷陳述的事實予以確認。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被告身份信息,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借條原件一張,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被告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查明事實

2014年10月,被告楊某懷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茲向陳某東借人民幣叄萬元。原、被告在庭審時共同確認,2014年3月份,原告陳某東通過債權轉讓方式獲得被告楊某懷的債權30000元,利息為每日150元。2014年10月份楊某懷出具的借條後,利息轉為每月五分。原告確認被告利息付至2014年底。原、被告當庭共同確認,被告借款的用途系用於賭錢。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原告庭審時稱,其不認識被告,是其隔壁朋友平時經常賭錢,認識被告叫我借錢給被告。借款的用途系用於賭錢。原告在受讓該債權時明知道該債權系因賭錢而產生,故該民間借貸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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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在司法實務中,有的是借錢用於賭博,有的是因賭博產生的欠款,這種欠款經常以借條、欠條等形式存在,但不管是哪一種方式,賭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賭博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出借人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項,系他人用來從事違法活動而依然出借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並且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法院查明雙方因賭博產生債務的,法院可以將賭博的違法行為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因此出借人和借款人還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並且賭資也會被追繳。因為,這種情形下,案件不再是一個請求返還借款的民事糾紛,而是一個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有觀點認為,雙方的借貸合同既然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所以本金應當返還給出借人,否則借款人即借到了款項,又不承擔返還責任,從中獲得利益,對出借人說來說不公平。

對於這種因賭博所產生的債務,本金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的法院也是支持返還本金的,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有一點是不可否認的,就是賭博產生的債務,在民事程序上處理是否公平,後面還涉及到治安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所以不可能讓借款人從中獲得利益的。

另外,筆者要提醒的是出借人也不必過於擔心,出借人出借款項時並不知道借款人的用途,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於違法犯罪的,該債務仍是合法債務,哪怕借款人在事後用該借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出借人主觀上是明知的心態,該借款都是合法債務,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對於大額的借款,最好還是在借款合同上約定借款用途,以表明出借人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至於借款人借到款項後實際幹什麼用,則與出借人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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