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團兩員工受賄雙雙獲刑 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 刑法 經濟 法制 手機和訊網 2017-06-03
金川集團兩員工受賄雙雙獲刑 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金川集團兩員工受賄雙雙獲刑

和訊網消息 6月1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易立平、範福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金川集團原員工易立平、範福華涉嫌犯受賄罪,金川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易立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範福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易立平、範福華雙方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重新查證,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易立平,男,生於1964年9月9日,漢族,陝西省興平市人,大學文化,原系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鎳鈷研究分院資源評估室代理主任,住金昌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23日被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於金昌市金川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範福華,男,生於1953年1月28日,漢族,甘肅省酒泉市人,中專文化,住金昌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23日被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於金昌市金川區看守所。

一審原判認定,2009年,被告人易立平、範福華在分別擔任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川公司)西藏達布銅鉬礦核查組地質核查負責人和核查人員時,利用對西藏鑫牛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達布銅鉬礦進行資源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的職務之便,於2009年9月18日,分別收受西藏鑫牛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地質總工程師張某1所送錢款20萬元、10萬元,後被告人易立平在編制資源核查報告中作出了提高金屬品位的不真實結論,被告人範福華未提出異議。

2010年2月12日,金川公司與西藏鑫牛礦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西藏達布銅鉬礦開發合作成功並支付補償款後,被告人易立平、範福華再次分別收受張某1所送錢款10萬元、5萬元。2011年,金川公司對上述項目開展地質詳查後發現該礦資源品位與核查報告顯示數據相差較大,給金川集團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易立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1退款30000元。

綜上,被告人易立平兩次收受張某1所送錢款共計30萬元,被告人範福華兩次收受張某1所送錢款共計15萬元。

2015年7月21日公安機關在偵辦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失職案時對被告人易立平進行訊問,其如實供述了受賄30萬元的事實並主動退還贓款27萬元;於2015年7月22日訊問被告人範福華時,其如實供述了受賄15萬元的事實並主動退還贓款1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立平、範福華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易立平收受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範福華收受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易立平、範福華在公安機關調查其它相關案件時主動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判決:一、被告人易立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0元;二、被告人範福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

關於兩上訴人所提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依據不足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經查,原公訴機關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檢察院對兩上訴人起訴時,並未指控”被告人易立平在編制資源核查報告中作出了提高金屬品位的不真實結論,被告人範福華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亦未指控”2011年,金川公司對上述項目開展地質詳查後發現該礦資源品位與核查報告顯示數據相差較大,給金川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一事實。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原判認定二上訴人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決定駁回易立平、範福華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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