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不能因此而否定權利人已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法律 西安 陝西 文章 民法 交通 杜靈傑律師 2019-07-10
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不能因此而否定權利人已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發出的協助過戶執行通知系司法行為,雖因案涉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而未能過戶,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權利人已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此時的權利人仍可對抗針對案涉房產名義物權所有人的強制執行申請。


案情簡介

交通技協與宏華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中,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宏華公司、西安華大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產作價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交通技協,以抵償宏華公司欠交通技協的債務。後交通技協與道科貿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交通技協將案涉房產轉讓給道科貿公司,該合同已經公證。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分局將上述房產直接過戶至道科貿公司名下,但因案涉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而未能過戶。後因道科貿公司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該房產由交通物業公司佔有並經營。


另查明,西部信託公司與宏華公司、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協借款擔保糾紛一案中,因宏華公司、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協未依法履行義務,西部信託公司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案涉房產予以查封。交通物業公司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提出執行異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異議人交通物業公司的下屬公司道科貿公司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之前,就已經依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取得涉案財產的所有權。裁定交通物業公司異議理由成立。

西部信託後提起異議之訴,但被駁回,其又向最高院上訴。

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不能因此而否定權利人已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2003年10月28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西經執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宏華公司、西安華大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產作價6888513.78元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交通技協,據此,可以認定交通技協取得了案涉房產的所有權。


2004年6月9日,交通技協與道科貿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交通技協將案涉房產轉讓給道科貿公司。該合同經陝西省公證處(2004)陝證經字第4648號《公證書》公證,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道科貿公司有權取得案涉房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6月依據經過公證的交通技協與道科貿公司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及該院的(2001)西經執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書作出(2001)西經執字第120-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將案涉房產直接過戶到道科貿公司名下,因案涉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而未能過戶,但不能因此否定道科貿公司已取得案涉房產所有權。因案涉房產已經不屬於交通技協所有,故一審判決駁回西部信託公司對案涉房產許可執行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殊有疑問,西部信託公司有關一審判決適用該條法律規定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但本案(2001)西經執字第120-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系依據合法有效、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公證文書,應屬在確認權屬變動合法的前提下要求相關部門協助執行的司法行為。因此,原審判決雖適用法律欠當,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案例索引

《西部信託有限公司與陝西交通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2014)民二終字第158號民事 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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