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僥倖冒用身份證 被查後竟暴力抗法 德清一男子被拘留

法律 法制 社會 湖州在線新聞網站 2017-05-04

冒用他人身份證,拒不配合警方調查,還暴力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周某因此惹上個“大麻煩”。4月30日,德清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抓獲違法嫌疑人周某。

4月30日上午,武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周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在某賓館進行住宿登記,隨後警方通知周某前往武康派出所協助調查。但是周某並未前往派出所,而是到附近的網吧上網。

下午15時許,見周某並未至武康派出所協助調查,民警前往周某所在網吧對其進行傳喚。但在民警表明身份和來意後,周某非但不配合民警傳喚,反而情緒異常激動,居然與民警動起手來,使用暴力手段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民警左手被周某抓傷。

事件發生後,德清縣公安局迅速啟動維權機制,指令水上派出所立案調查。

據周某交代,因為自己曾有過犯罪記錄,為了避免麻煩,便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入住賓館。但是周某的做法還是躲不過民警的火眼金睛。

民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傳喚周某至派出所協助調查,可週某害怕因冒用身份證被警方拘留,拒不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民警前往現場對其進行傳喚時,周某因情緒激動,暴力反抗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經審查,違法嫌疑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且周某本人對該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周某因多次冒用居民身份證被德清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德清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兩項處罰合併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警方提醒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主動配合支持民警執法,共同維護法律尊嚴。對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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