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一項目長被控貪汙受審 一審獲刑10年半

法律 中國石油 經濟 保險 蚌埠檢察 2017-04-25

中石油一項目長被控貪汙受審 一審獲刑10年半

圖為庭審現場 王鑫剛攝

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項目長金傑,採取虛構專利業務及塗改借款申請單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產達429.4萬餘元,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金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宣判後,金傑不服上訴, 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查源於中紀委轉辦的舉報線索

今年54歲的金傑是北京市人,案發前是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知產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項目長,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簡稱經研院)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繫經研院下設業務部門。金傑從2009年開始擔任“集團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專項”項目長,主要職責為負責中石油集團知識產權專利服務工作。

相關材料顯示,根據中央紀委轉辦舉報線索,該中心在2014年3月至5月對反映金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並利用職權進行關聯交易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發現,金傑與中實友公司業務往來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

西城區檢察院出具的到案經過顯示,2014年5月,中石油集團公司監察局將中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中心原書記、副主任劉某(正處級)、項目長金傑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移交該院。

劉某(已退休)證言稱,2001年左右,經過經研院領導研究決定,由幾名職工成立了中實友公司,代理中石油集團的專利業務,自己和金傑均是該公司股東,後因為兩人都屬於在職人員,因此2003年五六月從中實友公司退股,但兩人仍負責該公司的運營管理。2008年後,劉某基本上不參與該公司管理了。

劉某說,中石油集團會將申請專利的信息交給經研院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中心再把業務交給中實友公司進行代理工作,在完成專利代理工作後,中實友公司將相關文件交給經研院,經研院作為甲方定期向中實友公司支付相關費用。金傑負責根據中實友公司代理的專利情況製作專利清單和財務借款單,借款單經劉某、研究中心主任、主管院長、院長、財務主管逐一簽字後,經研院才會向中實友公司付款。

劉某說,任職期間,他作為專利代理人通過金傑從中實友公司領取過代理費,也從中實友公司報銷過一些費用,還使用中實友公司的款項購買過個人保險產品,但金傑從未和自己說過她在專利清單中摻假的事情,自己在借款單上簽字前只進行了粗略瀏覽,並未進行過逐一核對。

一審犯貪汙罪獲刑10年半

一審時,金傑當庭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都不認可,她說自己是受他人指使,才通過摻假及塗改借款單的方式虛增代理費用,她對中實友公司並無實際控制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間,金傑利用職務便利,在申請支付專利代理費用的工作中,採取虛構專利業務及塗改借款申請單的方式,導致經研院向由金傑實際參與經營管理的北京市中實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多支付費用共計429萬餘元,後予以支配。

西城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金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在案扣押的款項200餘萬元發還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責令金傑退賠223萬餘元發還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

二審開庭辯稱自己只是經辦人

一審宣判後,金傑上訴到北京二中院。金傑在二審開庭時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並表示她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是領導劉某讓她辦的,當時公司招待費額度不夠,她只是做了費用表格。

一審時,法院曾認定,2009年及2011年間,金傑使用中實友公司轉賬支票,支付個人購房、購車款。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金傑多次使用中實友公司轉賬支票,支付個人及劉某購買保險的費用。

對此,金傑在二審庭審中表示,她從中實友公司支取的206萬餘元,是她代理案件的正常取酬,和被控的虛增、塗改犯罪並沒有關係,買房、買車和買保險的錢都是她應得的錢。此外,中實友公司公章、財務章、支票等,都在劉某的辦公室由劉某保管。她只是經辦人,也控制不了公司。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文/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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