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或將依法保留部分職偵權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銀川市上前城檢察院 銀川市上前城檢察院 2017-08-29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將於今年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據網上流傳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PDF文檔顯示,檢察機關或將依法保留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具體由相關法律另行規定。

該PDF文檔內容為: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檢察機關或將依法保留部分職偵權

在《說明》的“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要求”部分:

草案根據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檢察院職權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對審判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等作出規定,並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職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檢察院職權和人員的重大調整。草案努力做到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將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修改為 “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權的具體情形,應當 “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的規定。並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草案在檢察院職權中增加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四)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五)對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看守所的執法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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