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婚後財產範圍廣 若非特殊均共有”、“存的錢去哪裡了”

法律 保險 銀行 浦東唐鎮司法所 2019-06-16

婚後財產範圍廣 若非特殊均共有

以案釋法|“婚後財產範圍廣 若非特殊均共有”、“存的錢去哪裡了”

53歲的詹某與51歲的周某離婚,他們的女兒詹芳已成年並與周某一起生活。後詹某又與陳某再婚,併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詹某的名下。後詹某因中風生活不能自理,常年臥床。陳某見狀離家出走達3年之久。詹芳和周某認為陳某在詹某中風後未盡妻子責任和義務,日後不得主張房產份額,而詹芳是詹某親生女兒,故二人主張該房屋的份額所有權。因此詹芳和周某二人起訴到法院,訴請法院將房產過戶給詹芳、周某二人。最終法院駁回了詹芳、周某二人的訴訟請求。

提 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可知,詹某與陳某在結婚後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詹某的名下,但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詹某和陳某的共同財產。因此,陳某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同時,《物權法》、《婚姻法》均未規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就喪失其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權益。本案中,陳某未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不能因陳某未盡妻子的責任與義務就剝奪其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法院的判決於理有據,公正合法。

我國法律還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個人財產)的特殊情況僅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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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的錢去哪裡了

李老伯的老伴去世多年了,他一個人省吃儉用存了20萬元。2016年12月,李老伯想把這些錢取出來,存到一張存單。他一早去銀行,在排隊的時候,一個身穿類似銀行工作服的女士很熱心地詢問起來:“ 老伯,你是來存錢的嗎?我們這裡可以幫你存錢的,您老眼睛也不好,存單上的字又小,一會兒我來幫你寫吧。你要存的是定期的嗎,幾年的,其實我們這裡還有個利息更高的,你看看啊。”李老伯看到她這麼熱心,心想現在的銀行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真的好,於是就跟隨著這個女的一起填寫單據,把取出的20萬元現金交給那個女的,然後換回一張存單,安安心心地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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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後,李老伯的兒子想買輛轎車,作為父親準備幫助兒子出5萬元,於是就拿著四個月前的存單跑到銀行,要求取5萬元出來。但是銀行櫃檯的工作人員告知李老伯,他存的不是銀行的存款,是某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無法在銀行領取,而且這個理財產品要存滿20年才能一次性地領取。李老伯當時就傻了眼。在好心人的幫助下,李老伯去了派出所報案。因為涉及經濟糾紛,派出所建議李老伯要麼自行協商,要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老伯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要求退款,保險公司都以所有的單據上的簽字都是本人為由,不同意退款。

最後,李老伯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以雙方之間根本沒有建立保險關係的合意為由要求退回20萬元及相應的損失。最終法院支持了李老伯的請求。

提 示

提示根據合同法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李老伯與保險公司之間建立的合同關係在建立之時雙方之間就存在重大的誤解,原本的存款法律關係被轉換為保險法律關係,直接地侵害了李老伯的權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當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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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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