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都勸不住,男子打公交司機一拳獲刑1年半'

法律 交通 上海 環球網 2019-08-04
""女兒都勸不住,男子打公交司機一拳獲刑1年半

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今天,該院審結一起公交車上毆打駕駛員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當事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3月3日晚,陳某在上海某飯店參加同學聚會。聚會結束後,他帶著女兒乘坐公交車返回住處,上車時因為投幣問題,陳某和司機發生口角,其女兒和車內乘客一再勸阻其不要和司機爭執,但陳某仍不依不饒,在公交車行駛時,情緒激動的陳某竟對著司機的頭部打了一拳,司機立刻緊急停車並報警。

在公安機關的訊問中,陳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經鑑定,當事司機因外傷致額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法院)提起公訴。6月27日,虹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陳某不服,提出上訴。陳某稱,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言語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後就停止了侵害,並未使事態惡化,也沒有造成國家和其他個人的財產損害,原判決量刑過重。

檢察機關指出,上訴人陳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員,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該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證實司機對上訴人有過言語侮辱,結合陳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以及陳某在被害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決已經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並在一審量刑時予以體現,故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為,虹口區法院認定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定罪量刑均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陳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最終,上海二中院當庭駁回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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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此類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規定了在夜間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等七種從重處罰的情形。《指導意見》還明確指出,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上海二中院承辦法官董瑋認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瑣事紛爭一定要正確冷靜處理,乘客等人員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切勿因一時衝動導致違法犯罪,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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