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死緩”的由來

法律 刑法 中國近代史 中國歷史 讀者報 2017-03-27

刑法中“死緩”的由來川東匪首黃雲卿等人被人民解放軍剿匪部隊捕獲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鎮反運動中,一大批匪首、惡霸、特務、反動會道門頭子,受到了懲處。但在運動中,出現了量刑不準,有些不該殺的殺了,不該抓的抓了,以及擴大了鎮壓範圍等“左”的偏向。這種情況,一經發現,毛澤東就及時提出,引起各地注意。

1951年3月30日,毛澤東在一個批語中寫道:“山東有些地方存在著勁頭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草率從事的偏向,這是全國各省市大體上都存在的兩種偏向,都應注意糾正。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因為勁頭不足,經過教育說服,勁頭總會足出來的,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係並不甚大。唯獨草率從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

在4月2日的一個批語中,毛澤東再次強調:“鎮壓反革命必須嚴格限制在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反動會道門頭子等項範圍之內,不能將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國民黨黨團員、普通國民黨軍官也包括在內。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

從1951年5月起,毛澤東和中央決定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集中力量處理積案。為實行這一方針而採取的首要措施,就是收回原來下放的捕人批准權和殺人批准權,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級。

為施行謹慎收縮方針而採取的另一重大措施,是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都採取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政策。

刑法中“死緩”的由來1951年3月13日,重慶鎮反大逮捕

在前一段鎮反工作中,逮捕並迅速處理了一大批犯有死罪、民憤極大的反革命分子,群眾拍手稱快,對囂張一時的反革命破壞活動起了震懾作用,有效地維護了社會治安,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權。但是,殺人多了,即使都是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也總會在社會的一部分階層中引起不安,甚至會喪失社會同情。

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政策,就是為解決這個矛盾而提出來的。“死緩”,在古今中外的法典裡,找不出這樣一種刑名。它雖然仍屬於死刑,但與死刑有重要區別。這是毛澤東的一個創造。後來,“死緩”就作為一個重要的刑名,寫入法律,在中國施行了。(摘自《黨史博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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