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法律 民法 購房 二手房 經濟 甘肅鼎立信 2019-08-18
"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代理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雖然代理行為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經濟交往,但是當代理的結果與被代理人的預期相違背時,總有一些被代理人以種種理由不承認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馮某於2008年6月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張某)以1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乙方(馮某),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後,甲方應將房屋的相關權證及鑰匙交予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馮某於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並與張某約定剩餘2萬元待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後再付款。次日,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鑰匙以及水卡、電卡、燃氣卡等,馮某亦於不久後入住。然而自此之後,張某並沒有配合馮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致使馮某始終沒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既然購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為什麼張某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呢?在馮某的一再催促下,張某才道出了實情:原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某的親戚王某,張某隻是代理人,而房屋過戶手續必須由屋主本人配合辦理,張某雖有心協助,但也無能為力。出於無奈,馮某隻能將王某與張某訴至法院。

"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代理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雖然代理行為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經濟交往,但是當代理的結果與被代理人的預期相違背時,總有一些被代理人以種種理由不承認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馮某於2008年6月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張某)以1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乙方(馮某),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後,甲方應將房屋的相關權證及鑰匙交予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馮某於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並與張某約定剩餘2萬元待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後再付款。次日,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鑰匙以及水卡、電卡、燃氣卡等,馮某亦於不久後入住。然而自此之後,張某並沒有配合馮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致使馮某始終沒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既然購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為什麼張某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呢?在馮某的一再催促下,張某才道出了實情:原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某的親戚王某,張某隻是代理人,而房屋過戶手續必須由屋主本人配合辦理,張某雖有心協助,但也無能為力。出於無奈,馮某隻能將王某與張某訴至法院。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後,立刻向被告王某和張某瞭解情況。二人稱,涉案房屋於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王某名下。后王某欲出售該房屋,便於2007年12月全權授權其姐夫張某代為處理賣房事宜。後張某與馮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王某卻對張某與馮某商定的房屋交易價款不滿,所以遲遲不肯配合馮某辦理過戶手續。現王某向法庭主張,張某的代理行為違反了其本人的意願,其與第三人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代理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雖然代理行為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經濟交往,但是當代理的結果與被代理人的預期相違背時,總有一些被代理人以種種理由不承認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馮某於2008年6月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張某)以1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乙方(馮某),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後,甲方應將房屋的相關權證及鑰匙交予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馮某於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並與張某約定剩餘2萬元待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後再付款。次日,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鑰匙以及水卡、電卡、燃氣卡等,馮某亦於不久後入住。然而自此之後,張某並沒有配合馮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致使馮某始終沒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既然購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為什麼張某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呢?在馮某的一再催促下,張某才道出了實情:原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某的親戚王某,張某隻是代理人,而房屋過戶手續必須由屋主本人配合辦理,張某雖有心協助,但也無能為力。出於無奈,馮某隻能將王某與張某訴至法院。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後,立刻向被告王某和張某瞭解情況。二人稱,涉案房屋於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王某名下。后王某欲出售該房屋,便於2007年12月全權授權其姐夫張某代為處理賣房事宜。後張某與馮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王某卻對張某與馮某商定的房屋交易價款不滿,所以遲遲不肯配合馮某辦理過戶手續。現王某向法庭主張,張某的代理行為違反了其本人的意願,其與第三人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既然被代理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價格不滿,張某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馮某是否能夠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呢?

辦案法官認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接受被告王某的委託,代為處理賣房事宜,有王某親筆寫下的委託授權手續為證且雙方均予以承認,張某的代理權取得合法有效;張某取得代理權後與原告馮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有超出代理權限,代理行為合法有效;代理行為發生後,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張某與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王某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依照物權法定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張某受王某委託,將涉案房屋售與馮某,馮某付清了購房款,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是馮某的合同目的所在,馮某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後,對涉案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因涉案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王某名下,致馮某未能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王某應積極協助馮某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最終,西固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馮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協助馮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代理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雖然代理行為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經濟交往,但是當代理的結果與被代理人的預期相違背時,總有一些被代理人以種種理由不承認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馮某於2008年6月與張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張某)以17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乙方(馮某),乙方履行付款義務後,甲方應將房屋的相關權證及鑰匙交予乙方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馮某於2008年8月底先行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並與張某約定剩餘2萬元待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後再付款。次日,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鑰匙以及水卡、電卡、燃氣卡等,馮某亦於不久後入住。然而自此之後,張某並沒有配合馮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致使馮某始終沒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既然購房款和房屋均已交付,為什麼張某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呢?在馮某的一再催促下,張某才道出了實情:原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某的親戚王某,張某隻是代理人,而房屋過戶手續必須由屋主本人配合辦理,張某雖有心協助,但也無能為力。出於無奈,馮某隻能將王某與張某訴至法院。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後,立刻向被告王某和張某瞭解情況。二人稱,涉案房屋於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王某名下。后王某欲出售該房屋,便於2007年12月全權授權其姐夫張某代為處理賣房事宜。後張某與馮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王某卻對張某與馮某商定的房屋交易價款不滿,所以遲遲不肯配合馮某辦理過戶手續。現王某向法庭主張,張某的代理行為違反了其本人的意願,其與第三人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既然被代理人(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價格不滿,張某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房屋買受人馮某是否能夠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呢?

辦案法官認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接受被告王某的委託,代為處理賣房事宜,有王某親筆寫下的委託授權手續為證且雙方均予以承認,張某的代理權取得合法有效;張某取得代理權後與原告馮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有超出代理權限,代理行為合法有效;代理行為發生後,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張某與馮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王某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依照物權法定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張某受王某委託,將涉案房屋售與馮某,馮某付清了購房款,張某向馮某交付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是馮某的合同目的所在,馮某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後,對涉案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因涉案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王某名下,致馮某未能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王某應積極協助馮某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最終,西固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馮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王某協助馮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委託別人賣了房,又後悔了……

溫馨提示

代理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自然也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只要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依法進行代理活動,被代理人就不能單方否認代理的法律後果。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