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夫妻被指敲詐政府獲利195萬,一審均獲刑13年

法律 曹銳 交通 刑法 婚姻 生活報 2018-12-14


黑龍江夫妻被指敲詐政府獲利195萬,一審均獲刑13年

黑龍江甘南縣法院

政府機關是否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在司法界一直爭議不斷。近日,黑龍江甘南縣又出現了一起類似案件。

甘南縣法院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起,該縣一對夫妻曹銳、丁鳳對當地出租車指標分配不公和燃油補貼辦法不服,多年來持續上訪。當地交通部門迫於信訪壓力,被迫給二人4萬元現金和23個出租車營運指標。隨後,兩人利用營運車輛和營運指標獲利共195餘萬元,均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犯罪的違法所得。

曹氏夫妻的辯護律師則為兩人作無罪辯護,認為夫妻二人多次到相關部門信訪的原因均是反映甘南縣運輸管理站違規的行為,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案所謂的“被害人”是國家機關單位,不是具有恐懼、害怕等感性特徵的人,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甘南縣法院一審認定曹銳、丁鳳均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2018年12月12日,澎湃新聞從曹銳的辯護律師李仲偉處瞭解到,曹氏夫妻兩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被指利用信訪敲詐運管站195萬元

甘南縣法院的判決顯示,曹銳是黑龍江甘南縣一家客運出租車公司的負責人。2012年11月份起,因反映甘南縣道路運輸管理站工作人員扣的燃油補貼不合理和出租車過戶罰款等問題,曹氏夫婦連續5次到國家信訪局等地區上訪。期間,甘南縣運輸管理站工作人員到北京接訪勸返。

2013年初,丁鳳在懷孕期間,以縣裡成立三家出租車公司未公開招標不合法為理由,到北京上訪,並向甘南縣道路運輸管理站索要20輛出租車營運指標,後又追加索要3輛出租車營運指標,並要求成立出租車公司。

曹銳在甘南縣交通局進行談判,要求為其成立銳達出租車公司,否則不讓丁鳳回來,繼續在北京上訪。甘南縣道路運輸管理站迫於信訪壓力,無奈答應二被告人要求,將23輛出租車營運指標給了曹氏夫婦。

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有三點內容:1、在自願的前提下,甘南縣道路運輸管理站支持個體出租車掛靠銳達出租車公司;2、管理站積極申請為銳達出租車公司爭取30臺出租車指標;3、管理站為銳達出租車公司申請1000平方米的出租車停車場地。

2013年4月17日,為兩人辦理了甘南縣銳達出租車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交給曹銳後,丁鳳從北京返回,兩人要求將8輛營運指標的出租車落戶在曹銳弟弟名下,其餘15輛落入兩人名下。期間,曹氏夫婦的15輛出租陸續出售給13人,獲利93.82萬;2017年2月22日,曹銳將營運指標賣個他人,單獨獲利8.5萬元,總獲利102.32萬。

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曹氏夫婦陸續將23輛出租車指標中的10輛車租賃給他人,獲利26萬餘元。

法院認定,曹氏夫婦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23輛出租車指標中領取燃油補貼共62.7萬元。綜上,法院認定兩人敲詐勒索獲利共計195萬餘元。

法院還認定,2017年6月,甘南縣國土局和銳達出租車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曹銳繳納了停車場土地出讓金58.64萬元。10月份,曹銳再到北京上訪之後返回甘南,甘南縣交通局、國土局領導和其談話時,曹銳要求返還土地出讓金。談話未果,10月5日,曹氏夫婦到北京上訪,隨後交通局、國土局領導答應其要求後返回甘南。該行為也被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

爭議:政府機關能成為敲詐勒索對象麼?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曹銳、丁鳳兩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人系共同犯罪,均為主犯。

曹銳、丁鳳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有異議。在一審判決中顯示,曹銳表示,2009年之前國家的燃油補貼自用車沒有拿到,所以去北京反映。從來沒有索要車輛指標,也沒有要挾運管站,指標是市裡運管處審批的,指標是他正常從市裡運管處辦理的。他稱,自己成立公司時,就有30多輛車,對外出租,每輛車每年可以賺五六千元,這些年是有收到燃油補貼,都是正常的政策補助。

曹銳辯護律師認為,曹銳提出的信訪事由都是基於地方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侵害了曹銳及銳達公司的合法權益,其訴求合理,不能認定為其具有“非法佔用目的”;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問題,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中“威脅、要挾”的手段。

“本案無法準確認定犯罪數額,沒有被害人,起訴書都未明確本案的被害人。”曹的辯護律師還認為,曹銳申請成立出租車公司和購買出租車停車場用地,都是合法申請的行政許可行為,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所謂的“被害人”並沒有給曹銳創造非法收益。曹銳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對信訪人的不當行為不應輕易的作犯罪處理。

丁鳳辯護律師認為,丁鳳多次到相關部門信訪是原因均是反映甘南縣運輸管理站違規的行為,其採取的是合法維權的渠道進行信訪,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此外,丁鳳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根據在案證據可以瞭解,曹銳出租車公司的成立是符合成立出租車公司條件的,並非是受到脅迫而違法取得的經營資質。

丁鳳辯護律師還認為,丁鳳到北京敏感地帶上訪,已經被訓誡、處罰,信訪不是犯罪行為,亦不是犯罪手段。本案所謂的“被害人”是國家機關單位,不是具有恐懼、害怕等感性特徵的人。本案“被害人”也沒有財產損失,出租車手續都是通過國家行政許可下發給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與審核到頒發相關證件,都是行政管理關係,沒有民事或經濟利益關係。

一審獲刑13年,均提上訴

2018年10月12日,甘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曹銳、丁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年來數次到北京命案地區以非正常上訪方式為要挾,強行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兩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應以共犯論處。兩人違法所得195萬元予以追繳,兩人要挾返還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58.64萬元,由於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應予以處罰。

綜上,認定兩人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對一審判決不服,目前兩人均已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年來,因為上訪而引發的“敲詐勒索”政府案件屢屢發生。

《法制日報》曾在2016年8月7日刊文討論此類案件問題。

文章稱,各地政府和司法部門認識不一、做法各異,導致的後果也大不相同。其中,吉林省吉林市有關部門明確要求,“以上訪為藉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然而,廣東省懷集縣在相關判決中卻認為:“根據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為要挾、勒索財物的對象,因為政府作為一個機構,沒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

《法制日報》提出建議稱,希望對上述“政府是否能夠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等類似引發爭議並導致不同判決結果的案件,積極開展調研,適時推出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尤其是注重發揮指導性案例的示範作用,使地方各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有更加明確的審理和判決依據,減少以至於逐步杜絕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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