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最高法院為推動企業降槓桿放了個大招

法律 投資 財經 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 2017-08-30

如何為高槓杆運行的企業降槓桿,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其中保障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相關規定,可謂是為服務企業降槓桿放了個大招。

公司為何槓桿高?

公司融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融資,一種是間接融資。間接融資許多是通過借貸的方式來融資,如果高負債經營,會產生巨大的經營風險,甚至導致資不抵債。如果轉換一個思路,幫助企業更多直接融資,就可以大大降低這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8月28日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很多資本投入到公司以後,如果利潤分配不當,很多投資者就不願意把錢直接投入到企業,而願意把錢通過借貸市場的方式來融資給企業。

杜萬華指出,“他可以收利息,而不願意投資做股息,原因之一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資本的股東權利保護不到位。我們這次通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加大對股東權的保護,促進股東更多地把自己的資金投入到公司中去,去分股息、分紅利,而不是從借貸中收取利息,這樣對於解決我們企業的高風險運行,也解決目前的民間借貸中高利率問題等等都是有好處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杜萬華解釋,公司作了決議要分配利潤,具體操作層面不落實決議,這時候相關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樣的案子要受理,審理以後應該判決相應的公司要落實公司的決議對利潤進行分配,向股東分配。

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這即是說,“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對利潤分配做決定,相關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分配利潤,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這種訴訟要駁回訴訟請求。因為通常下利潤分配怎麼分配,這是公司自治的範圍,法院原則上不介入”,杜萬華說。

但“這只是一個原則,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介入。”杜萬華說。

介入的情況就是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但書”部分,對此,杜萬華解釋道,“如果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部分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致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受損害的股東起訴公司要求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當前司法審判實踐,最高法院做了一些概括和歸納,杜萬華介紹上述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只給這些股東薪酬,別人的不分,實際上是變相分配利潤;

第二,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供該股東消費或者使用,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這是變相給這些股東開小灶,分配利潤,其他股東沒份;

第三,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的。本來掙了錢了,我把錢挪到其他地方去,導致不分配利潤;

第四,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情況。

“如果出現上面的情況,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損害的股東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判決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杜萬華說,“並可以同時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公司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杜萬華說,這樣就能使股東的權益都得到平等保護,“有了這樣平等的氛圍,投資者的投資熱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就會高漲起來。如果大量的都是中小投資者分配不到錢,他沒有投資熱情,我們公司的資本就會逐漸枯竭,那還怎麼去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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