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懲治“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

法律 民法 經濟 鹽城大中檢察在線 2019-09-08
"

現階段,檢察機關要實現對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的監督,必須注重三個方面:一是準確把握依職權監督範圍,全方位、多層次收集虛假訴訟案件線索;二是重點審查法院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及缺席判決的合法性;三是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嚴格審核代理人身份,依法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

陳澤林 張源

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破壞正常審判活動,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其危害性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懲治民事訴訟中濫用訴訟權利、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等訴訟失信問題,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虛假訴訟主要有兩種表現類型:第一種是,案件雙方當事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惡意串通,利用民事裁判文書共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二種是,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通過偽造、虛構證據等方式直接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惡意訴訟。然而,實踐中還存在一種特殊的情形:同一案件中,既存在部分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存在部分當事人通過偽造證據而虛構法律關係的情形。

就目前情況來看,惡意訴訟案件發案率不高,串通型、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相比出現較多。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經濟高速增長期,民間借貸繁榮背後民事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是因為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偽造大量的證據,才能使法官足以相信虛構的事實,進而實現其目的。而在庭審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對虛構的事實勢必會極力抗辯,法院極易識別。但串通型、特別是第三種類型的虛假訴訟,在雙方當事人一方主張、另一方有自認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往往會據此確認事實沒有爭議,從而使當事人實現其虛假訴訟目的。與傳統虛假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偽造擔保型虛假訴並不是發生在“熟人”之間,不知情擔保人往往也不是其親朋好友;起訴日期與糾紛發生日期必須經過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在起訴時間上可能不存在異常。唯一可以在庭審階段遏制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的便是對偽造代理手續的查證與識別,但這也是最容易忽略的部分。

基於此,現階段檢察機關要實現對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的監督,必須注重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準確把握依職權監督範圍,全方位、多層次收集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23條規定,民事訴訟監督的案源主要來自當事人申請,案外人控告、舉報,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但是依據《規則》第41條規定,檢察院依職權監督的民事案件包括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執行人員違法,需要檢察院跟進監督三種情形。那麼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的監督,能否由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有人認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只有當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才可以依職權監督。如此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檢察機關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的線索來源渠道,筆者認為,當虛假訴訟侵害了第三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時,檢察機關當然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為了實現精準打擊虛假訴訟的目的,檢察機關還應和法院建立常態化的線索移送、反饋機制,對於虛假訴訟高發領域,檢察機關發現線索的,應及時向法院提出。

二是重點審查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及缺席判決的合法性。實踐中,由於抵押權涉及到“物”,不動產抵押還需辦理登記,所以,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一般都會通過虛構保證法律關係的方式予以實現,比如連帶共同保證方式,且明確約定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存在數個擔保人,且部分擔保人是以“被擔保”的方式參與到民間借貸活動中,其並不知情。從法院立案到執行,倘使虛假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連帶共同保證人委託同一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且由代理人根據《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7條代收法律文書或者向由其提供的地址郵寄法律文書,不知情的擔保人就只能在執行階段發現端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只有當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法院才可以郵寄送達,但何為“困難”,司法解釋並未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如果當事人的代理人提供了地址,辦案人員不審查其真實性,由此便導致擔保型虛假訴訟很難在審判階段被發現,且此類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缺席判決的不在少數。所以,檢察機關在監督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過程中,應當重點審查送達方式及缺席判決的合法性,確認送達地址是否是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司所在地及簽收人等。

三是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嚴格審核代理人身份,依法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等。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不同於其他類型的虛假訴訟,其隱蔽性比較高,僅僅通過調閱法院卷宗的方式很難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把握,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從不知情擔保人未參與借貸法律關係入手,重點審查虛構、捏造的部分事實,從而證明不知情擔保人與其他案件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所爭議的法律關係,沒有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一方面,嚴格審核代理人的身份。根據《規則》第66條規定的調查核實措施,詢問當事人及案外人,在辦理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案件中重點詢問代理人,就其是否經共同保證人共同委託還是由其中一名保證人代表所有保證人委託等問題做詳細調查,如果代理人是律師以外的人員,應當前往其所在單位瞭解情況,判斷其是否具有代理資格。另一方面,適時委託鑑定。偽造擔保型虛假訴訟案件中牽涉證據真偽的主要是不知情保證人在卷宗材料中所出現的簽名及印章等,而這些證據真實性的辨認必須通過技術鑑定手段。所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如果無法通過詢問當事人及案外人確定案件實情,檢察機關就應當綜合運用鑑定意見等技術手段,確定證據真偽,並及時加以固定。

(作者單位: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