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為官不為”的四種“病態”

法律 時政 清風網 清風網 2017-08-02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了對領導幹部群體的治理力度,一方面徹查嚴懲了一大批貪汙腐敗、違法亂紀的領導幹部;另一方面從嚴從細地規範領導幹部行為,從公共權力的運用到個人的衣食住行,都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約束,權力被陸續關進了制度的籠子。在此厲治背景之下,一些領導幹部慨嘆為官不易、"官不聊生",個別領導幹部甚至選擇了"為官不為",並使之成為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曾明確指出:當前,所謂"為官不易""為官不為"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深入分析,搞好正面引導,加強責任追究。因此,加強對當前領導幹部"為官不為"現象的關注和研究,不僅有利各級黨組織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幫助幹部健康成長,也有利於解決這一突出問題,推動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真正做到敢於擔當,勤政為民。

領導幹部“為官不為”的四種“病態”

◆“為官不為”表現和特點

仔細分析被查處的典型案例,“為官不為”主要有經下幾種表現,更體現出如下一些“病態”:

(一)不敢為。主要表現為三個“怕”:一怕工作失誤,不敢冒風險。擔心踩到紅線、觸犯規則,把“不出事”作為最大原則,堅持中庸主義,不敢闖,工作無創新。二怕觸及利益,明哲保身,不敢得罪人。該監管的不監管,該處置的不處置,該作為的不作為。三怕媒體炒作,不敢成焦點。不善於、不習慣在媒體關注和公眾監督下推進工作。如此前被郴州市紀委通報的宜章縣鼎農牧業有限公司存在私設排汙口的環境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經查,宜章縣鼎農牧業有限公司私設塑料硬管排放廢水,存在私設排汙口的環境違法行為。該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在沒有認真核實申報條件的情況下,分別在2011年和2015年兩次為該公司違規辦理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該縣環境保護局在2015年為該公司違規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行政許可;慄源鎮政府也對該公司存在的問題監管不到位;為此,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都被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不想為。主要表現為兩個“看”:一是看熱鬧。擺老資格,看別人幹,推脫本職工作,凡事能躲就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工作熱情減弱,安於現狀,不思進取,部分50、60等股級、副科級幹部,認為自己升職無望或即將退休,工作無熱情,得過且過。二是看材料。在辦公室聽彙報、看材料,很少深入基層、不瞭解具體情況,人浮於事,對基層工作不瞭解,不掌握,不熱愛,缺少調研精神和實踐精神,下命令做決定全靠“拍腦袋”,憑經驗。如此前被益陽市紀委通報的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謝某違反簡政放權精神和政務窗口“一站式”辦結程序案。2015年11月,在未經集體研究的情況下,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整部分企業登記批准權限,將原已下放到政務中心窗口,可“一站式”辦結的三類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設立登記、股權轉讓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以及經營項目中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變更登記、股權質押和解除出質登記)收歸副局長謝某本人簽字審批;謝某分管政務中心窗口,但大部分工作日未在窗口現場辦公,大部分辦理登記許可事項的企業在政務中心窗口受理、審核之後不得不又將註冊登記資料取出,前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找謝某本人簽字審批。事實上,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有關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規定,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條的便民、高效立法定規原則,沒有貫徹上級部門“簡政放權”和政務窗口“一站式”辦結程序的要求,更與中央提出的深化“放管服”精神背道而馳,不但未為企業、辦事群眾提供高效優質便利服務,反而增加了企業辦事流程,直接增加了群眾辦事麻煩,造成了不良影響。對此,謝某負有主要責任,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全市通報批評,並被責令限期整改。

(三)不會為。主要表現為三個“不”:一是面對新業務無所適從,對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轉變方式等新任務不熟悉、不學習、不鑽研,不僅效率低,成效差,而且返工率高。二是面對新困難不知所措,遇到沒有參考案例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會利用理論工具科學分析,準確決斷,合理解決,總是躲避矛盾,選擇繞過;三是面對新形勢束手無策,靠吃喝處感情、拉關係跑項目等傳統打法不能用的情況下,老辦法不能用,新辦法想不出,只能乾瞪眼,乾著急。如此前被通報的益陽市赫山國土分局6名幹部違規審批案。2013年5月,原滄水鋪鎮寶林沖村村民劉某向滄水鋪鎮國土所提交了申請異地佔用耕地建房申請。根據2013年益陽市委、市政府下發的《關於中心城區園區規劃、管理體制調整的實施意見》(益發〔2013〕4號)規定,滄水鋪鎮寶林沖村的規劃、管理體制調整至益陽東部新區高端三產園管理範圍。而時任滄水鋪鎮國土所所長尹某仍對該宗已不在管理範圍內的建房用地申請違規進行了內外業審核並簽署了審核意見。2013年11月,赫山國土分局規劃股、地籍股、耕保股、用地股等負責人先後在該建房用地審批單上籤署了審查意見,時任赫山分局分管副局長何某簽署了同意意見,之後赫山國土分局用地股向劉某發放了《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導致劉某違規佔用耕地建房,造成了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相關人員均受到嚴肅處理。

(四)慢作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慢:一是對於上級的決策部署執行慢。缺乏雷厲風行、馬上就辦的氣魄,作風拖沓,不主動,不積極。嚴重影響政府的行政效能,錯失搶抓發展的良機。二是對於群眾反映強烈、急需辦理的事情處理慢,不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能立刻辦理的不立刻辦理,能馬上解決的不馬上解決。辦事程序繁瑣,審批手續複雜,政策規定不透明,宣講解釋不到位,讓群眾來回跑,甚至把慢作為當成是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的手段。如此前被通報的醴陵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醴陵市淥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醴陵市仙嶽山街道辦事處、醴陵市環境保護局“慢作為”問題。醴陵市汙水處理廠二期擴建提質工程於2014年10月啟動,至今未投入運行。廠外汙水管網續建工程於2009年7月啟動,目前還有兩臺提升泵站未投入使用。其主要原因:一是醴陵市住建局作為業主單位,對汙水處理廠擴建工程存在的徵地拆遷和電力電源供應等問題協調不力,作為廠外管網續建工程的服務責任單位,對承建單位監督不力;二是醴陵市淥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廠外管網續建工程的項目業主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三是醴陵市仙嶽山街道辦事處作為廠外管網續建工程的服務責任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房騰地任務;四是醴陵市環保局在廠外管網續建工程中監管不力。對此,醴陵市紀委、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問責處理。

領導幹部“為官不為”的四種“病態”

◆“為官不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認真分析產生“為官不為”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宗旨意識“談化”。一方面,理念信念不夠堅定,黨的宗旨意識淡化。無論哪種“為官不為”,歸根結底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出了問題。另一方面,把“改作風”和“敢擔當”、把“乾淨”與“幹事”人為對立起來。加強黨性修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降低,對個人的榮辱得失看得重,對事業的興衰成敗看得淡。群眾觀念沒有牢固樹立起來,沒有真正解決好“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的問題。

(二)官僚主義“作怪”。一方面,隨著中央出臺八項規定,到列出數十條禁令,權力逐漸被關進籠子,做事用權受到制約。一些幹部覺得要求嚴了、“束縛”多了,以“為官不易”作為“為官不為”藉口,感嘆工作越來越不好乾、官越來越不好當,產生了明哲保身的錯誤思想,想當“老好人”、“太平官”,不敢動真碰硬,遇到矛盾就繞,遇到問題就躲,缺乏攻堅克難的勇氣,工作上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另一方面,只看重“官位”,沒有把自己當成人民公僕,怕擔責,怕失去既得利益。有的甚至存在盲目攀比思想,比收入、比舒適、比待遇,導致心理失衡、行為失準、工作失職,不僅助長了奢靡之風、違反紀律規定,而且意志消退、貽誤事業發展。有的認為“現在管得這樣嚴,幹事越多,出錯機率就越大,犯不著去冒險”,為了不出事,寧願不幹事;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存在按部就班、求穩怕亂思想,害怕承擔風險,不敢打破常規,導致一些工作沒有實質性突破。

(三)慣性思維“作祟”。一方面,不深入實際,深入群眾。不善於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思維僵化,依法辦事意識不強,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矛盾,跟不上時代。習慣了長久以來聽彙報、髮指示的工作方式,唯我是從,憑感覺決策,憑經驗辦事。另一方面,沒能隨著形勢發展需要自覺轉變思想觀念,在經濟工作中更多沿用傳統思維方式,採用市場經濟的思路不寬、辦法不多。有的法制觀念淡薄,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高,不能做到嚴格依法辦事、按規矩辦事。

(四)監督管理“遭綁架”。一方面,法制觀念淡薄,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高,不能做到嚴格依法辦事、按規矩辦事。有的“排斥”監督,不善於在群眾和新聞媒體特別是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監督下工作。另一方面,監管過程中賣人情。因為私人關係,對於發現的為官不為現象不指出,不通報,不處置,聽之任之,甚至欺上瞞下,包庇縱容。有的甚至在監管過程中收受賄賂。面對存在的問題“裝聾作啞”,甚至被要挾和綁架,導致不能作為。

(五)績效評價“作秀”。一方面,存在“不幹事就不會犯錯誤、少幹事就會少得罪人,不得罪人考核評價就很好”的現象,因此,“為官不為”的人反而考核結果優秀,打擊了為官有為、要為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績效考核機制不夠完善,特別是對幹部個人的年度考核遠沒有達到應有的管理效應,走形式,甚至存在領導幹部“自己給自己打高分”的情況,導致考核、評議成為“作秀”。

領導幹部“為官不為”的四種“病態”

◆對症下藥,嚴厲整治幹部“為官不為”

解決“為官不為”問題,關鍵要堅持以解決思想問題為核心,以強化紀律約束為重點,以完善制度機制為根本,以解決突出問題為抓手,深挖病根、找準病灶,對症下藥,實現調動和激發了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一最終目的。

(一)端正思想,引導為官有為。一是要堅持把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放在首位,切實解決幹部思想上“貧血”、精神上“缺鈣”、行動上“乏力”的問題,築牢“為官有為”的思想基礎。二是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把學習弘揚焦裕祿等優秀領導幹部和先進典型幹事創業精神這條紅線貫穿工作實踐始終;三是要大力開展“勤政廉潔,務實為民”等主題活動,推動幹部重落實、敢落實、善落實;深入開展大討論活動,推動幹部轉變思維方式、轉變工作模式,把精準扶貧、項目建設作為踐行群眾路線的重要考場,在重大任務面前考出理想信念、為民宗旨和轉作風、抓落實的實際成效。

(二)樹立導向,指導正確作為。一是要把樹立正確導向作為推動幹部“為官有為”的核心要務,著力引導幹部行有所循、行有所止。要把全面改革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全力推動創新發展、統籌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安全發展“五大發展”。二是要突出選用“四種類型”幹部,即突出選用黨性強的幹部、敢擔當的幹部、有本事的幹部、有實績的幹部,引導各級幹部改進作風、崇尚實幹。三是要樹立明晰的考評導向,改革完善幹部考核評價制度,對考核指標作相應調整,減少發展速度和規模指標的權重,增加質量和效益指標的權重。

(三)打消顧慮,鼓勵大膽作為。一是要著力消除“為官不易”的認識誤區,認真向幹部講清楚,現在不能做的這些實際上都是黨的宗旨、章程、原則、規定所不允許的;二是要著力消除怕觸紅線的思想負擔,明確提出克服“怕”字,核心是要按規矩辦事,關鍵是要依法行政、秉公用權,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的、符合改革方向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就大膽去做。三是要著力消除畏難退縮的不良傾向。敢於擔當是領導幹部的基本素質,更體現出領導幹部的黨性覺悟,更應以更加飽滿的熱情和積極的態度投入到工作中去。

(四)提高本領,倡導奮發有為。一是要營造氛圍,倡導奮發有為。一個風清氣正的幹事氛圍,對“有為”者是激勵,對“不為”者是約束。領導幹部要帶頭認真學習、帶頭深入查擺問題、帶頭認真整改。要大力倡導和形成“清廉、敬業、和諧、務實、創新、學習”的風氣,從自身做起,真正做到堅守正道、弘揚正氣,襟懷坦白、光明磊落,堅持原則、恪守規矩,嚴肅綱紀、疾惡如仇,艱苦奮鬥、清正廉潔。二是要努力提高本領,促進善做善為。有本領才能有作為。要緊密結合事業發展需要,突出履職盡責急需,不斷加大幹部教育培訓力度,學專業技術、學法律知識、學企業管理,使領導幹部不僅“為官有為”,而且“為官善為”,要著力提高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聯繫服務群眾和推動振興發展的本領。

(五)嚴肅問責,督促必須作為。一是要完善制度,規範從政行為。要制定健全《關於建立強化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意見》等制度文件,就解決幹部不作為、工作不落實問題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責任機制、考核機制和問責機制,建立推動“為官有為”的長效機制。二是要細化考核問責辦法,不僅對幹事但不乾淨的要處理,對乾淨但不幹事的更要問責。三是要建立了黃牌警示臺賬制度和明察暗訪制度,對失職瀆職、亂作為、慢作為和不作為的都要從嚴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文:餘達)

責任編輯: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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