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虛假交易擬不作單獨規制

法律 刑法 會計師 時政 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 2017-08-29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虛假交易擬不作單獨規制

網上刷單製造虛假銷售量、網紅店僱人排隊造勢……這些虛假交易行為或將不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單獨規制。

8月2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作出多項修改。

明確界定商業賄賂主體

一審稿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職權對交易產生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一審時,有審議意見認為,“可能利用職權對交易產生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的範圍不清楚,第三方到底是誰也不清楚;還有審議意見認為,刑法對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及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都作了規定,建議在界定時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

針對上述意見,二審稿進行了相應修改,明確列出了商業賄賂的四類主體,修改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四)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刪除“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現實生活中,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店刷單行為比比皆是。還有一些網紅食品店,故意採取限量供應或者僱人排隊等,製造供不應求的火爆場面。這些虛假交易行為,在一審稿中都被定義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稿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有意見提出,虛假交易實際上是虛假宣傳的內容,如實踐中通過虛構交易量、交易額等進行宣傳,以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按照虛假宣傳處理就可以,不需要單獨規制。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規定。

對侵犯商業祕密作出修改

一審稿對禁止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祕密,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作了規定。

有意見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主體是經營者,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不屬於經營者,對於其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權利人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獲得救濟;還有意見認為,相關法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商業祕密保密義務已經作了規定,本法重複規定沒有必要。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刪除了前述規定。

同時,針對實踐中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後,有的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情況仍將商業祕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二審稿作出進一步明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是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兜底條款

一審稿對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四項列舉。有意見認為,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變化很快,很難將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窮盡,應增加概括規定和兜底條款。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部分屬於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對此應適用本法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規制;一部分屬於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可以通過概括加列舉的形式作出規制,並增加兜底條款,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據此,二審稿明確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針對互聯網領域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審稿作出概括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從事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同時,二審稿還增加了一項兜底條款。

監督檢查部門查封扣押查詢賬戶等須書面報告

一審稿對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採取的措施作了列舉規定,允許其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以及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對於這些措施,有意見認為,這些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很大,應當對其實施條件作出明確限定。還有建議增加採取相關措施的程序性規定。

二審稿增加規定:採取相關措施,應當向監督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查封、扣押財物和查詢銀行賬戶措施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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