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檢察建議督促收回土地出讓金

法律 政法 時政 垣曲縣人民檢察院 2017-05-27

2017年5月18日,垣曲縣人民檢察院收到垣曲縣國土資源局的回覆:“關於安某違法使用原菸草公司庫房用地397平方米一案,我局已依照相關法律依據對其進行了處罰,對違法佔用的土地給予3970元罰款,並對所佔土地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9.3萬元,已全部繳納到位。”

2016年5月,垣曲縣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垣曲縣紀委監察局移送案件線索時發現,安某在垣曲縣菸草公司與垣曲縣糖酒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存在非法轉讓國有土地權的違法情形。2003年11月,安某以糖酒公司名義,交付給垣曲縣菸草公司6.7萬元,與菸草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將菸草公司十間庫房名義上轉給糖酒公司,實際上轉讓給安某,並將該十間庫房土地證交給安某。2012年2月26日,安某在未辦理十間庫房和土地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與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鑫惠家園項目負責任人簽訂了一份“房屋出讓協議書”,將原菸草公司十間庫房以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庫房現已被拆除,為一片空地,實為鑫惠家園小區使用。

安某的行為屬於擅自改變土地利用性質,根據相關規定,安某應當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鑑於國有資產有流失的風險,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規則》的規定,垣曲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職責,向垣曲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2次,案件承辦人多次督促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責,於2017年5月18日收到垣曲縣國土資源局的回覆,成功追回國有土地出讓金19.3萬元,確保了國有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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