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山東高院、省工商聯出臺服務民營經濟20條新政

法律 經濟 刑法 創業 金融 棗莊市委政法委 2018-12-09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發佈《關於印發共建服務保障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協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營造寬鬆有序的司法環境,助力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

《通知》明確,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以依法保護為前提,平等保護為核心,全面保護為基礎,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同時,完善破產程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民營企業的轉型升級,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民營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於產能落後、“無產可破”的民營企業,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重新配置社會資源。

《通知》提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民營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民營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民營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依法保護誠實守信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對違法違規向企業收費或者以各種監督檢查的名義非法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依法予以糾正。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暫時週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通知》明確,努力實現民營企業的勝訴權益。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切實糾正涉民營企業產權冤錯案件。對於涉民營企業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公正高效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的國家賠償案件,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通知》專門提出共同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省法院、省工商聯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座談會,圍繞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問題進行座談交流,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建議。明確規定了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共同推進執行工作等具體事項。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共建服務保障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協作機制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山東省委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營造寬鬆有序的司法環境,助力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省法院與省工商聯共同協商建立服務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協作機制。

一、切實增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

1.全省各級法院與工商聯要深刻認識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穩定經濟的重要基礎、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金融發展的重要依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於推進供給側機構性改革、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全省各級法院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基礎上,為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優質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工商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繫民營企業家的橋樑紐帶、政府管理和服務民營經濟的助手,努力搭建政企溝通平臺,引領廣大民營企業規範經營行為、嚴守法律法規,共建法治文明的營商環境。

二、努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3.以依法保護為前提,平等保護為核心,全面保護為基礎,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在審判尺度、執行力度上有所不同,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4.認真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市場主體權利保障法治化、體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審判活動中堅持依法保護產權、尊重契約自由、依法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倡導誠實守信以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的原則,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會創造活力,弘揚企業家精神,為構建公正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5.堅守法律底線,以司法政策助推經濟發展,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更加有效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作用。立足審判執行工作,高度關注現代經濟體系建立過程中民營經濟運行情況,在知識產權、新型經濟關係等領域細化司法保護政策,明確司法保護標準,提升司法保護水平。

6.完善破產程序啟動機制和破產企業識別機制,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民營企業的轉型升級,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民營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於產能落後、“無產可破”的民營企業,及時通過破產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重新配置社會資源。

三、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7.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民營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民營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民營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8.依法保護誠實守信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有關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民商事、行政糾紛案件,對於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體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9.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著力破解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建立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民營企業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依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合法權益。

10.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對違法違規向企業收費或者以各種監督檢查的名義非法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依法予以糾正。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暫時週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11.努力實現民營企業的勝訴權益。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勝訴債權利益及時兌現。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同時,營造鼓勵創新、寬容有序的社會氛圍。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及時恢復民營企業信用。

12.切實糾正涉民營企業產權冤錯案件。進一步加大涉民營企業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民營企業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準確適用國家賠償法,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公正高效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的國家賠償案件,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共同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

13.加強日常溝通與聯絡。省法院、省工商聯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座談會,圍繞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問題進行座談交流,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建議。雙方召開重要會議或舉辦重大活動,視情況邀請對方負責人、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參加。日常聯絡工作由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和省工商聯法律處具體負責。

14.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全省各級法院結合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定期向同級工商聯通報情況,提出司法建議。工商聯對民營企業可能涉訴並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問題,及時向同級法院通報情況,共同做好應對。

15.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民商事案件,全省各級法院可以委派、委託同級工商聯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予以司法確認或根據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對涉及民營企業的重點案件,工商聯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訴工作,引導當事人尊重服從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16.共同推進執行工作。全省各級法院定期將涉及工商聯會員企業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況通報同級工商聯,工商聯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對工商聯反映的會員企業在執行工作方面的維權問題,各級法院應及時督促辦理,並向同級工商聯反饋辦理情況。

17.共同促進司法公正。全省各級法院支持和推薦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工商聯和商會的等人員擔任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共同促進司法公正。省法院可派有關同志出任省工商聯法律委員會委員;省工商聯可派有關同志出任省法院人民監督員,可推薦民營經濟家、工商聯和商會工作人員擔任人民監督員,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社會監督。

18.定期開展聯合調研。雙方圍繞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聯合開展調研活動,形成調研報告並做好調研成果轉化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雙方可以邀請對方參與各自相關課題的調研。

19.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全省各級法院、工商聯應經常深入民營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推動法律進企業、進商會。認真總結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民營企業的典型案例,聯合發佈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契約精神,誠實守信經營。

20.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各級法院、工商聯均按照本協作機制執行,根據實際細化工作措施。省法院、省工商聯要加強組織領導,定期檢查督促,確保協作機制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記者:張依盟

來源:大眾日報·新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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