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街撒十萬元遭哄搶,撿錢者是否需要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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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男子當街撒十萬元遭哄搶,撿錢者是否需要退還?

9月9日下午,福建石獅一男子當街撒錢,大量百元人民幣散落在街上,引發多名路人下車撿錢,場面一片混亂。次日,石獅市公安局發出通報,稱當事人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衝動將剛取出的10餘萬元現金當街撒出。事後,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希望撿錢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石獅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黃某家庭是普通家庭,並不是“土豪”,一時的衝動給自己和家庭帶來很大的麻煩,警方呼籲撿到錢的群眾主動歸還。當天晚上,石獅公安在微博留言稱,已經有一些群眾陸續將撿拾到的現金歸還。

從法律上看,撒錢男子的行為是否算放棄該錢款所有權?群眾的行為是否屬於“不當得利”呢?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鬆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處分財產的行為負責,該男子拋撒貨幣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拋棄財產所有權的性質,拋棄後貨幣就成了無主物,而過路群眾先佔取得其所有權。

劉昌鬆認為,拋棄所有物的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在民法上不具有可撤銷性。即使將其解釋為贈予,撤銷贈予也得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才可撤銷。“對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要撤銷也得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因信息不對稱出現顯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都不存在。”劉昌鬆說。

他認為,該男子將現金拋撒,引發群眾哄搶,相當於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導致交通擁堵,若情節嚴重,還可能存在尋釁滋事的治安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至於群眾是否有義務歸還拾撿的現金,劉昌鬆認為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只具有道義上的義務。對於群眾的行為是否涉及“不當得利”,劉昌鬆認為並不涉及,“一是不當得利的前提條件是受害人遭受損失,而該男子自動放棄財產,不具有遭受損失的性質;二是不當得利要求取得財產沒有合法根據,而先佔取得無主財產,是有合法根據的。除非撒錢者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群眾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慶寧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則認為,撿錢市民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的行為。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崔慶寧認為,男子的行為與主動遺棄財產有著本質的區別,“就像喝完一瓶飲料隨手扔到垃圾桶中,扔飲料的人已經算是放棄了瓶子的所有權,這時候才構成遺棄。而男子的行為在主觀上並不構成遺棄。”

崔慶寧認為,該男子主張要求返還錢款,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訴訟方面,公安機關最多可以盡到的義務是幫忙調取監控為男子提供起訴依據。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鄭旭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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