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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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州黃小米,俗名“爬山糙”,原產於沁縣次村鄉檀山一帶。與山東金鄉縣金米、章丘縣龍山米、河北蔚縣的桃花米並稱中國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間,沁州黃小米開始納為宮廷貢米,清康熙年間御封“沁州黃”,清光緒年間,沁州黃小米在印度國際博覽會獲金獎。1915年,沁州黃小米在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國際博覽會上再獲金獎,從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稱聞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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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州黃小米,俗名“爬山糙”,原產於沁縣次村鄉檀山一帶。與山東金鄉縣金米、章丘縣龍山米、河北蔚縣的桃花米並稱中國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間,沁州黃小米開始納為宮廷貢米,清康熙年間御封“沁州黃”,清光緒年間,沁州黃小米在印度國際博覽會獲金獎。1915年,沁州黃小米在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國際博覽會上再獲金獎,從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稱聞名世界。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有限公司欲將“爬山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米、穀類製品等商品上,因被認為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且缺乏顯著特徵而遭遇駁回。隨後,爬山糙公司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並無在案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第22812400號“爬山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內容或主要原料等特點。

據瞭解,訴爭商標由爬山糙公司於2017年2月14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糕點、穀類製品、掛麵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徵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並非小米品種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種名稱;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顯著特徵和可識別性;此外,訴爭商標經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廣為公眾所熟知,並已與該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係。

2018年5月29日,原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認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對商品內容或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對應關係進而取得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沁州黃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獲得了註冊商標應具有的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對商品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標識,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爬山糙公司的訴訟請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商評委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但未明確其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未說明理由,在訴訟程序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鑑於在案並無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一審法院在原商評委未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進而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及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針對爬山糙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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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州黃小米,俗名“爬山糙”,原產於沁縣次村鄉檀山一帶。與山東金鄉縣金米、章丘縣龍山米、河北蔚縣的桃花米並稱中國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間,沁州黃小米開始納為宮廷貢米,清康熙年間御封“沁州黃”,清光緒年間,沁州黃小米在印度國際博覽會獲金獎。1915年,沁州黃小米在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國際博覽會上再獲金獎,從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稱聞名世界。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有限公司欲將“爬山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米、穀類製品等商品上,因被認為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且缺乏顯著特徵而遭遇駁回。隨後,爬山糙公司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並無在案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第22812400號“爬山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內容或主要原料等特點。

據瞭解,訴爭商標由爬山糙公司於2017年2月14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糕點、穀類製品、掛麵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徵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並非小米品種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種名稱;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顯著特徵和可識別性;此外,訴爭商標經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廣為公眾所熟知,並已與該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係。

2018年5月29日,原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認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對商品內容或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對應關係進而取得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沁州黃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獲得了註冊商標應具有的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對商品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標識,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爬山糙公司的訴訟請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商評委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但未明確其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未說明理由,在訴訟程序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鑑於在案並無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一審法院在原商評委未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進而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及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針對爬山糙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有顯著特徵是對商標的本質要求。相對於特有名稱而言,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範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

01

通用名稱的概念及其類別


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範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商標法明確規定,標誌中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已經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亦隨時可以提出無效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按照該條規定,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兩種情況。法定的通用名稱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範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02

認定通用名稱的地域標準


《意見》規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有些商品名稱具有鮮明的地域特性,並非為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所普遍認知。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風俗習慣、物產、語言等存在許多差異,相同物品在不同的地區往往有不同的名稱或叫法。

某些商品(特別是土特產)的市場較為固定,其僅為特定區域範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和使用。因此,對於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判斷其廣泛性應以特定產區及相關人群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故《意見》在以全國範圍作為地域標準的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特別規定了,對於由於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具體到本案,商標評審委員會即認為“爬山糙”原產地山西沁縣,由於具有較為明確的地理位置的指向性,在當地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小米的通用名稱,予以駁回。

03

認定通用名稱的時間標準


一種商品名稱是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可能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髮生變化。一些註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被廣大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認同而喪失其原有的顯著性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產生新的意義成為通用名稱,一些通用名稱也會因時間的延續和地域的改變失去原有的通用名稱的含義,轉而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性功能。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含有通用名稱的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體現的就是尊重事實狀態的精神。本案中,法院亦認為被告無直接證據證明“爬山糙”商標在註冊申請時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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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州黃小米,俗名“爬山糙”,原產於沁縣次村鄉檀山一帶。與山東金鄉縣金米、章丘縣龍山米、河北蔚縣的桃花米並稱中國古代四大名小米。明嘉靖年間,沁州黃小米開始納為宮廷貢米,清康熙年間御封“沁州黃”,清光緒年間,沁州黃小米在印度國際博覽會獲金獎。1915年,沁州黃小米在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國際博覽會上再獲金獎,從而以“天下第一米”之稱聞名世界。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有限公司欲將“爬山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米、穀類製品等商品上,因被認為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且缺乏顯著特徵而遭遇駁回。隨後,爬山糙公司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並無在案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第22812400號“爬山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內容或主要原料等特點。

據瞭解,訴爭商標由爬山糙公司於2017年2月14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糕點、穀類製品、掛麵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徵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並非小米品種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種名稱;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並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顯著特徵和可識別性;此外,訴爭商標經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廣為公眾所熟知,並已與該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係。

2018年5月29日,原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認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對商品內容或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對應關係進而取得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沁州黃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獲得了註冊商標應具有的顯著特徵,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對商品原料特徵的直接描述,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標識,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爬山糙公司的訴訟請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商評委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但未明確其屬於法定的商品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未說明理由,在訴訟程序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鑑於在案並無證據證明“爬山糙”屬於小米的通用名稱,一審法院在原商評委未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進而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及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針對爬山糙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有顯著特徵是對商標的本質要求。相對於特有名稱而言,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範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

01

通用名稱的概念及其類別


通用名稱是指在一定範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商品種類的名稱。商標法明確規定,標誌中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已經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亦隨時可以提出無效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按照該條規定,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兩種情況。法定的通用名稱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範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02

認定通用名稱的地域標準


《意見》規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有些商品名稱具有鮮明的地域特性,並非為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所普遍認知。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風俗習慣、物產、語言等存在許多差異,相同物品在不同的地區往往有不同的名稱或叫法。

某些商品(特別是土特產)的市場較為固定,其僅為特定區域範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和使用。因此,對於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判斷其廣泛性應以特定產區及相關人群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故《意見》在以全國範圍作為地域標準的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特別規定了,對於由於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具體到本案,商標評審委員會即認為“爬山糙”原產地山西沁縣,由於具有較為明確的地理位置的指向性,在當地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小米的通用名稱,予以駁回。

03

認定通用名稱的時間標準


一種商品名稱是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可能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髮生變化。一些註冊商標因長期使用被廣大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認同而喪失其原有的顯著性及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產生新的意義成為通用名稱,一些通用名稱也會因時間的延續和地域的改變失去原有的通用名稱的含義,轉而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性功能。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含有通用名稱的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體現的就是尊重事實狀態的精神。本案中,法院亦認為被告無直接證據證明“爬山糙”商標在註冊申請時為通用名稱。


“爬山糙”不能做品牌名?如何判斷商品通用名稱



實踐中,如何認定通用名稱是難點。通用名稱可以區分為法定與約定俗成兩種。法定的,主要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列出了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則需要商評委或者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當事人在庭審中,除了需要明確劃分舉證責任的承擔方並在法庭上加以主張外,還需要特別注意收集對方承擔舉證責任方面的反證材料,以進一步佐證已方觀點。對於通用名稱的舉證責任雖然在於商評委,但建議當事人仍然要積極蒐集及提交證據,通過查閱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過各種搜索引擎查找是否有相關報道、論述或表述等,通過向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諮詢並取得相關書面材料等方式,從而否定商標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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