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崢毆女記者事件法律分析
文/丁金坤律師
據鳳凰娛樂訊:有女記者在拍攝過程中被演員徐崢毆打面部致傷。據目擊者透露,女記者之前拍了一段徐崢被發現,後來又繼續跟車,徐崢下車與女記者起了衝突。徐崢酒醒之後認識到錯誤,向女孩道歉,雙方和解,現在已經各回各家。
該事件,在法律上是很清楚的:第一、女記者的行為,追隨拍攝,勸阻後繼續,有違道德,而且民事侵權,即侵犯被拍攝人權利(自由權、肖像權等)。法理上,在公共場合拍攝明星不違法,因為明星的肖像權保護弱於普通公民,但是不等於明星沒有肖像權,還是有權利界限的,在勸阻後還跟拍,已涉嫌侵犯肖像權。而追隨行為,影響他人自由,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譬如臺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款或申誡: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目前,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尚無規定,是個漏洞,有待填補。
第二徐崢的出手傷人是不該,已經違法。別人跟拍,不等於被跟拍人就可以毆打之,這個不構成法律上的對價,即非正當防衛。所以,徐崢應該被治安處罰直至治安拘留。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又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本案調解後,不予處罰,法律適用正確,而如果調解不成,則必受處罰,明星沒有豁免權。
而法律之外,如果明星與記者處理妥當,則反而起到娛樂作用,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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