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合同問題彙總17點,你全知道了嗎?'

法律 住建信息公佈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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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問題彙總17點,你全知道了嗎?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經常會因為採購合同發生各種質疑、投訴。

1、

中標後採購人能不能單方面終止合同?

不可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四)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2、

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可以保持總價不變,但修改其數量及單價嗎?

不可以。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採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

政府採購合同在公告時是發佈空白合同還是已簽約的合同?

應公告簽訂後的合同。根據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政府採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議。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採購合同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

4、

總公司中標後想用項目所在地的分公司與招標人籤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應當是總公司來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由分公司來進行合同的履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二條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包括採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採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5、

中標供應商可以用相同參數的其他品牌更換中標貨物嗎?

不可以,政府採購合同應按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簽訂後應按合同履約,不得隨意變更。《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6、

政府採購項目中,供應商違反合同怎麼處理?

按《合同法》具體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7、

如果總公司投標中標了,可以委託當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嗎?

首先要看招標文件中對此事項是否有明確。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於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這種情況不屬於合同轉包或分包,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總公司投標,中標後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合同主體還是總公司,履約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8、

生產廠家中標後,可以授權給該產品的一級經銷商簽訂合同嗎?

不可以,必須由該生產廠家簽訂。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9、

採購人想要追加合同,供應商可以拒絕嗎?

對於採購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應商可以拒絕。《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這裡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強制性條款。

10、

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嗎?

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11、

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過了合同簽訂日期後,該供應商又同意做了,還可以籤合同嗎?

不可以。《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如果中標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12、

中標人營業執照上面的營業範圍沒有包含採購標的,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13、

發佈中標公告的當天可以簽訂採購合同嗎?

可以,但實際操作中,建議質疑期過後再簽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14、

在質疑期間,採購人能暫時不和中標人簽訂合同嗎?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採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可見,如果採購人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應當暫停簽訂合同。

在投訴期間,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因此,如果財政部門要求暫停,則應當暫停。如果財政部門未要求暫停,則不應暫停,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籤合同。

15、

簽訂採購合同時,採購人表示其中有些設備不再需要,希望將合同付款金額減少,供應商也同意了,可以這樣操作嗎?

不可以,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16、

監管部門需要在政府採購合同上蓋章嗎?

合同是由採購人和供應商簽訂,雙方蓋章即可,簽訂後需要報監管部門備案,無需監管部門蓋章。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7、

政府採購合同驗收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涵蓋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相關資料。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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