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扣扣到常仁堯:法治社會難容“復仇”故事'

""從張扣扣到常仁堯:法治社會難容“復仇”故事

作者:陳正律師 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

7月17日,陝西漢中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歷經一審、二審和死刑複核,最終被依法執行死刑。

往前一週,7月10日,河南洛陽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法院一審也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6個月的有罪判決。

在母親死亡21年之後,張扣扣持刀殺害了鄰居父子3人,理由是“為母報仇”。在20年之後,常仁堯攔路打老師耳光,理由也是報讀書時被老師體罰之仇。這是兩個“復仇”的故事,但也是兩個真實的判例,引發了全社會對於復仇與法律的大討論。

不可否認,我國的“復仇文化”源遠流長。例如,“臥薪嚐膽”“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等等,大家都耳熟能詳。社會普遍認同“復仇文化”,不僅寬容復仇,有些甚至還會鼓勵復仇。大家的樸素正義觀似乎就是,復仇者即使犯了罪,也是英雄,也應當被法外開恩。

於是,張扣扣即使是殺了3人,濫殺無辜,很多人還是認為他罪不至死。於是,常仁堯即使是毆打了自己的老師並錄製視頻進行傳播,給老師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很多人依然認為他錯不至罪。張扣扣和常仁堯都是“復仇”英雄,他們的“復仇”故事都根植於中國人的“復仇”基因,自然能夠收穫巨量的支持者,這本是不足為怪的。

然而,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裡,“復仇”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勵志故事”,它的本質還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對於任何一個“復仇”故事,大家當然可以各抒己見、快意恩仇;但對於每一個“復仇”案件,法律必須給出一個公斷、不容含糊。

公眾對於法律的偏見,代入司法領域,就是所謂的法官要不要聽取 “民意”的問題。毋庸置疑,法官當然需要聽取民意,司法不能與社會脫節,但是公眾也應當尊重法律,“民意”也不能干擾司法公正。法治社會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司法與“民意”應該努力做到並行不悖並相互促進。

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一個社會如果復仇之風盛行,後果必將不堪設想。復仇建立在仇恨之上,而仇恨起源於矛盾,至於是非曲直,當事人往往會各持一詞,這就決定了復仇本身就具有非常強烈的主觀色彩。一個人想要仇恨、想要復仇,很容易找到各種藉口,至於這些藉口是否成立,實際上是無關緊要的。

對於一個刑事案件,即使法院當年已經依法作出了公正判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21年之後再認為司法不公,並且埋下仇恨的種子,精心實施了“復仇”計劃;對於一個老師的教育方式,即使在當年的教育環境之下並無明顯不當,任何一個學生都可以在20年之後再認為是體罰,並且埋下仇恨的種子,因偶遇而臨時起意進行“復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非常重視對復仇“正當性”的審查:漢中市中級法院和陝西省高級法院經複查,認定張扣扣母親死亡案件的判決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問題;河南省欒川縣法院判決也認定,現無充分證據證明老師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老師存在過錯。

令人遺憾的是,法院還原“復仇”真相的努力並沒有起到預想的作用,不僅被告人不認賬,而且很多網民也不認賬。其實,仇恨本身就是無法驗證的,哪些能夠仇恨,哪些不能仇恨,這難道還能制定出一個標準嗎?無論仇恨是否正當,在復仇者眼中,它始終就是正當的。既然仇恨的正當性無法驗證,又如何再去驗證復仇的正當性呢?

如果說復仇是一種私力救濟,那麼法律就是國家層面的一種公力保障。法律的作用在於定分止爭,有了法律的約束,就不應當再鼓勵復仇;有了法律的裁決,就更不應當去復仇。很多人忽視了一點,即使在我國古代社會,復仇也並非是絕對豁免的,相反,大多數朝代的法律都曾明令禁止復仇。

現代社會,法律應該成為“復仇”最好的替代品,司法也應該成為“復仇”最好的方式。法治社會,如果一個人一定要選擇私力復仇,那他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復仇者必須明白,私力復仇只會讓自己身陷囹圄,甚至還會讓自己“家破人亡”。復仇者還須明白,復仇或許讓你一鳴驚人,但無論你有多少支持者,記者、律師以及網民都無法與你一起分擔風險。

退一步說,即使張母案件確實司法不公,難道張扣扣就殺人有理了嗎?即使張老師確實有過體罰,難道常仁堯就打人無罪了嗎?相反,復仇即使合理也不合法,復仇者即使獲得了公眾的同情,但是法律也不能法外開恩。這才是法治社會應當秉持的鮮明態度。

從張扣扣到常仁堯,法官的裁判與公眾的期待出現了較大的分歧,並且判決之後,分歧仍在持續發酵。這就啟發我們不得不反思一個問題:在當今社會“復仇”為何還有如此巨大的“市場”?

無須諱言,張扣扣“復仇”背後牽涉的是司法公正問題,常仁堯“復仇”背後牽涉的是教育公平問題,而司法和教育又是公眾長期關注的社會話題。實際上,公眾對於案件的關注和討論,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的事實與證據,支持者們並不關心“復仇”的真相,他們真正關心的是社會上抽象的公平正義。

面向現實,社會上確實存在各種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公眾對此難免會憤慨和不滿。而張扣扣和常仁堯,恰恰契合了公眾的情緒,他們是催化劑和導火索,他們的“復仇”正好成為了打破社會不公的代名詞。

判決下來了,案件結束了,但是“復仇”似乎還遠未結束,這超出了很多司法者的預料。歸根結底,這是因為案件背後的社會問題,特別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問題,並沒有隨之解決。

對於司法者而言,公眾的輿論海嘯自然會帶來巨大的辦案壓力,但是也不能苛求公眾能像法官一樣來思考問題。對於復仇事件,公眾看到的是故事,是社會的不公,如何評價是一種輿論自由;而司法者看到的是法律,是法律的公正,依法斷案則是一種應盡的法律義務。

試想一下,如果公眾都能像法官一樣思考問題,都能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斷,那法官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復仇”的輿論雖然可怕,雖有較大的副作用,但也折射了公眾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美好向往,迫使司法者更加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有利於促進司法的公開公正。事實也是如此,公檢法在辦理張扣扣和常仁堯兩案時,比平時更加小心翼翼,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取證和準確的定罪量刑,努力將兩案辦成“鐵案”。

但是,公眾的精力有限,輿論的資源也有限,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獲得關注,對於沒有輿論的案件,我們的司法者是否也能夠小心謹慎的、一視同仁的對待呢?否則,司法者今天辦理的每一個案件,在20年之後,都有可能成為引燃另一個“復仇”故事的地雷。

“復仇”之外,還有一個“避仇”的問題。對於張扣扣的家人來說,若干年後,被害人的子孫輩是否也會前來複仇?常仁堯即使服刑完畢,舊仇未除又添新恨,是否還會向老師“復仇”呢?政府和法院需要未雨綢繆,應當幫助各方制定出相應的“避仇”方案,避免“復仇”悲劇再次重演。

當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當司法變得更加公正之時,我們就有理由相信,復仇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復仇的市場會越來越少,復仇的故事也會越來越少。

總之,在法治社會,法律需要維護好公平正義,需要充當好“復仇”的滅火器,既不能放任“復仇”肆虐,更不能對“復仇”法外開恩。

"從張扣扣到常仁堯:法治社會難容“復仇”故事

作者:陳正律師 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

7月17日,陝西漢中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歷經一審、二審和死刑複核,最終被依法執行死刑。

往前一週,7月10日,河南洛陽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法院一審也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6個月的有罪判決。

在母親死亡21年之後,張扣扣持刀殺害了鄰居父子3人,理由是“為母報仇”。在20年之後,常仁堯攔路打老師耳光,理由也是報讀書時被老師體罰之仇。這是兩個“復仇”的故事,但也是兩個真實的判例,引發了全社會對於復仇與法律的大討論。

不可否認,我國的“復仇文化”源遠流長。例如,“臥薪嚐膽”“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等等,大家都耳熟能詳。社會普遍認同“復仇文化”,不僅寬容復仇,有些甚至還會鼓勵復仇。大家的樸素正義觀似乎就是,復仇者即使犯了罪,也是英雄,也應當被法外開恩。

於是,張扣扣即使是殺了3人,濫殺無辜,很多人還是認為他罪不至死。於是,常仁堯即使是毆打了自己的老師並錄製視頻進行傳播,給老師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很多人依然認為他錯不至罪。張扣扣和常仁堯都是“復仇”英雄,他們的“復仇”故事都根植於中國人的“復仇”基因,自然能夠收穫巨量的支持者,這本是不足為怪的。

然而,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裡,“復仇”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勵志故事”,它的本質還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對於任何一個“復仇”故事,大家當然可以各抒己見、快意恩仇;但對於每一個“復仇”案件,法律必須給出一個公斷、不容含糊。

公眾對於法律的偏見,代入司法領域,就是所謂的法官要不要聽取 “民意”的問題。毋庸置疑,法官當然需要聽取民意,司法不能與社會脫節,但是公眾也應當尊重法律,“民意”也不能干擾司法公正。法治社會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司法與“民意”應該努力做到並行不悖並相互促進。

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一個社會如果復仇之風盛行,後果必將不堪設想。復仇建立在仇恨之上,而仇恨起源於矛盾,至於是非曲直,當事人往往會各持一詞,這就決定了復仇本身就具有非常強烈的主觀色彩。一個人想要仇恨、想要復仇,很容易找到各種藉口,至於這些藉口是否成立,實際上是無關緊要的。

對於一個刑事案件,即使法院當年已經依法作出了公正判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21年之後再認為司法不公,並且埋下仇恨的種子,精心實施了“復仇”計劃;對於一個老師的教育方式,即使在當年的教育環境之下並無明顯不當,任何一個學生都可以在20年之後再認為是體罰,並且埋下仇恨的種子,因偶遇而臨時起意進行“復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也非常重視對復仇“正當性”的審查:漢中市中級法院和陝西省高級法院經複查,認定張扣扣母親死亡案件的判決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問題;河南省欒川縣法院判決也認定,現無充分證據證明老師對常仁堯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老師存在過錯。

令人遺憾的是,法院還原“復仇”真相的努力並沒有起到預想的作用,不僅被告人不認賬,而且很多網民也不認賬。其實,仇恨本身就是無法驗證的,哪些能夠仇恨,哪些不能仇恨,這難道還能制定出一個標準嗎?無論仇恨是否正當,在復仇者眼中,它始終就是正當的。既然仇恨的正當性無法驗證,又如何再去驗證復仇的正當性呢?

如果說復仇是一種私力救濟,那麼法律就是國家層面的一種公力保障。法律的作用在於定分止爭,有了法律的約束,就不應當再鼓勵復仇;有了法律的裁決,就更不應當去復仇。很多人忽視了一點,即使在我國古代社會,復仇也並非是絕對豁免的,相反,大多數朝代的法律都曾明令禁止復仇。

現代社會,法律應該成為“復仇”最好的替代品,司法也應該成為“復仇”最好的方式。法治社會,如果一個人一定要選擇私力復仇,那他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復仇者必須明白,私力復仇只會讓自己身陷囹圄,甚至還會讓自己“家破人亡”。復仇者還須明白,復仇或許讓你一鳴驚人,但無論你有多少支持者,記者、律師以及網民都無法與你一起分擔風險。

退一步說,即使張母案件確實司法不公,難道張扣扣就殺人有理了嗎?即使張老師確實有過體罰,難道常仁堯就打人無罪了嗎?相反,復仇即使合理也不合法,復仇者即使獲得了公眾的同情,但是法律也不能法外開恩。這才是法治社會應當秉持的鮮明態度。

從張扣扣到常仁堯,法官的裁判與公眾的期待出現了較大的分歧,並且判決之後,分歧仍在持續發酵。這就啟發我們不得不反思一個問題:在當今社會“復仇”為何還有如此巨大的“市場”?

無須諱言,張扣扣“復仇”背後牽涉的是司法公正問題,常仁堯“復仇”背後牽涉的是教育公平問題,而司法和教育又是公眾長期關注的社會話題。實際上,公眾對於案件的關注和討論,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的事實與證據,支持者們並不關心“復仇”的真相,他們真正關心的是社會上抽象的公平正義。

面向現實,社會上確實存在各種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公眾對此難免會憤慨和不滿。而張扣扣和常仁堯,恰恰契合了公眾的情緒,他們是催化劑和導火索,他們的“復仇”正好成為了打破社會不公的代名詞。

判決下來了,案件結束了,但是“復仇”似乎還遠未結束,這超出了很多司法者的預料。歸根結底,這是因為案件背後的社會問題,特別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問題,並沒有隨之解決。

對於司法者而言,公眾的輿論海嘯自然會帶來巨大的辦案壓力,但是也不能苛求公眾能像法官一樣來思考問題。對於復仇事件,公眾看到的是故事,是社會的不公,如何評價是一種輿論自由;而司法者看到的是法律,是法律的公正,依法斷案則是一種應盡的法律義務。

試想一下,如果公眾都能像法官一樣思考問題,都能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斷,那法官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復仇”的輿論雖然可怕,雖有較大的副作用,但也折射了公眾對於社會公平正義的美好向往,迫使司法者更加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有利於促進司法的公開公正。事實也是如此,公檢法在辦理張扣扣和常仁堯兩案時,比平時更加小心翼翼,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取證和準確的定罪量刑,努力將兩案辦成“鐵案”。

但是,公眾的精力有限,輿論的資源也有限,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獲得關注,對於沒有輿論的案件,我們的司法者是否也能夠小心謹慎的、一視同仁的對待呢?否則,司法者今天辦理的每一個案件,在20年之後,都有可能成為引燃另一個“復仇”故事的地雷。

“復仇”之外,還有一個“避仇”的問題。對於張扣扣的家人來說,若干年後,被害人的子孫輩是否也會前來複仇?常仁堯即使服刑完畢,舊仇未除又添新恨,是否還會向老師“復仇”呢?政府和法院需要未雨綢繆,應當幫助各方制定出相應的“避仇”方案,避免“復仇”悲劇再次重演。

當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當司法變得更加公正之時,我們就有理由相信,復仇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復仇的市場會越來越少,復仇的故事也會越來越少。

總之,在法治社會,法律需要維護好公平正義,需要充當好“復仇”的滅火器,既不能放任“復仇”肆虐,更不能對“復仇”法外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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