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大連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法律 法制 社會 遼寧日報 2017-05-26

根據最新發布的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按照《規定》,用於租賃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出租人不按人均居住面積規定出租居住房屋,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為了加強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要求,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並辦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備案。出租人要查看承租人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承租人為單位的,要查看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未落實相關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提出,公安(邊防)派出所採集居住房屋租賃信息,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配合,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新媒體編輯:劉爽

責任編輯:符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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