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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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分鐘你還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眾,下一分鐘就可能成為全城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今天我們又不得不說說,這幾年讓人沒想到的尋釁滋事罪的那些事。

85歲老嫗頻繁上訪,尋釁滋事罪

曾經八旬老嫗因多次上訪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入獄2年半,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的新聞,引發關注。

85歲李淑賢母女三人,因2013年村裡啟動土地平整項目,所種樹木被毀,舉報他人非法毀林,灤平縣國土資源局濫用職權、包庇縱容。她們跑遍了鎮、縣、市級信訪單位,並多次出現在北京,最終三人相繼被捕入獄。李淑賢母女因到權力中樞周邊撒大量上訪材料拋,擾亂公共秩序,被判尋釁滋事罪。

本來是維權、討說法,而且是這麼大歲數的老嫗,誰也無法把她跟尋釁滋事為非作歹的“壞人”聯繫在一起,而且這些平時老實巴交的農民,誰也不會想到會觸犯刑法。近年來,尋釁滋事罪儼然已成為纏訪鬧訪者們的殺威棒。

20歲小夥街頭塗鴉,尋釁滋事罪

某日凌晨,丁滿和朋友在街頭用噴漆留下了十多處塗鴉,塗鴉的地點有建築物的牆壁、電箱,以及街道的宣傳欄。當晚,丁滿即因“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儘管相關單位為丁滿出具了諒解書,但最終,他還是因尋釁滋事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丁滿在大街小巷的塗鴉行為,行內人看作是藝術,就算行外人頂多也就會認為是亂塗亂畫,影響市容市貌。

有人認為出於個人愛好,丁滿目的單純的想讓更多的人瞭解塗鴉文化,並非故意尋求刺激、大搞破壞,無論是作案手段還是犯罪動機,他的行為都很難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

罵街@北京人,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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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去年,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並對對方進行辱罵。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以尋釁滋事罪對其刑事拘留。

因瑣事在大街上罵人會犯罪,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認知範圍,當然不是隻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看來不管你罵哪個地方人,在網絡時代都是很危險的,一旦引起眾怒都不是好玩的。

微信留言辱警,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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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維權、討說法,而且是這麼大歲數的老嫗,誰也無法把她跟尋釁滋事為非作歹的“壞人”聯繫在一起,而且這些平時老實巴交的農民,誰也不會想到會觸犯刑法。近年來,尋釁滋事罪儼然已成為纏訪鬧訪者們的殺威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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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瑣事在大街上罵人會犯罪,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認知範圍,當然不是隻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看來不管你罵哪個地方人,在網絡時代都是很危險的,一旦引起眾怒都不是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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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後,整個仁壽舉城哀傷。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暱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佈“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佈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被以尋釁滋事罪刑拘。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此前有瀋陽民警犧牲,有兩人因發辱警言論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據悉,全國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被行政拘留治安處罰的就更不計其數。網上辱罵警察要不得,侮辱犧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論自由但不能仍性,要有敬畏之心。

網上發文失察,尋釁滋事罪

2018年,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媒體人秦某某,受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發表文章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上述案例中所發文章均被認定具有虛假信息成分,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進而擾亂了公共秩序,可見輿論監督有風險,文章不是可以隨便發的,切忌誇大事實。

幸災樂禍,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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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瑣事在大街上罵人會犯罪,這也超乎了一般人的認知範圍,當然不是隻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看來不管你罵哪個地方人,在網絡時代都是很危險的,一旦引起眾怒都不是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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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後,整個仁壽舉城哀傷。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暱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佈“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佈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被以尋釁滋事罪刑拘。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此前有瀋陽民警犧牲,有兩人因發辱警言論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據悉,全國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被行政拘留治安處罰的就更不計其數。網上辱罵警察要不得,侮辱犧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論自由但不能仍性,要有敬畏之心。

網上發文失察,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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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災樂禍,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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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當天下午,警方即查明發帖網民為伏某某,女,44歲,江陰人。伏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江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審查中,伏某某交代,其根本沒想到自身言論會造成如此惡劣的影響,儘管在第一時間將帖文刪除,但她還是收到了大量網民的聲討,最終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嚴懲,這件事告訴我們,做人要厚道,不要愚昧無知,口無遮攔。

傷害民族感情,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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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小夥街頭塗鴉,尋釁滋事罪

某日凌晨,丁滿和朋友在街頭用噴漆留下了十多處塗鴉,塗鴉的地點有建築物的牆壁、電箱,以及街道的宣傳欄。當晚,丁滿即因“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儘管相關單位為丁滿出具了諒解書,但最終,他還是因尋釁滋事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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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出於個人愛好,丁滿目的單純的想讓更多的人瞭解塗鴉文化,並非故意尋求刺激、大搞破壞,無論是作案手段還是犯罪動機,他的行為都很難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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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此前有瀋陽民警犧牲,有兩人因發辱警言論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據悉,全國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被行政拘留治安處罰的就更不計其數。網上辱罵警察要不得,侮辱犧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論自由但不能仍性,要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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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媒體人秦某某,受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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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當天下午,警方即查明發帖網民為伏某某,女,44歲,江陰人。伏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江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審查中,伏某某交代,其根本沒想到自身言論會造成如此惡劣的影響,儘管在第一時間將帖文刪除,但她還是收到了大量網民的聲討,最終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嚴懲,這件事告訴我們,做人要厚道,不要愚昧無知,口無遮攔。

傷害民族感情,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2018年3月8日,南京警方通報稱,據民眾舉報,微信暱稱為“聖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佈“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暱稱“落落”的網民在QQ群中煽動以駕車衝撞行凶等極端方式製造事端。隨後,南京警方將嫌疑人王某、洪某抓獲,並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前,兩男子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拍攝二戰日本軍服照,構成尋釁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你以為你那是COSPLAY嗎,實際是犯罪。用王毅部長的一句話,那就是“中國人的敗類”。

網上洩憤,尋釁滋事罪

今年3月8日下午,洪某,系“錢寶網”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錢寶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群“備用防走散旅遊”發佈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凶等違法犯罪行為。

3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

以上案例中,有令人質疑的,也有讓人解氣的,有罪有應得的,也有令人唏噓的,尋釁滋事罪,是個“好”罪,關鍵看怎麼用!

尋釁滋事罪特別多,2019,且行且小心。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凶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凶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凶器的情形。這裡的“凶器”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來源:Police 轉自中國長安網 渭南政法網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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