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二手車被水淹 賣家被判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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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張恆)合同約定所售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水淹,沒想到卻買了一輛二手水淹車。日前,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二手車買賣糾紛案,判決二手車公司股東返還消費者購車款15.2萬元,並支付車輛維修費6155元、違約賠償金4.56萬元。

2017年7月21日,消費者張某以15.2萬元的價格,從大連市一家二手車公司股東朱某處購買了一輛別克GL8轎車,而別克車車主是該公司另一位股東李某。當天雙方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協議備註寫明:保證此車無大事故,水淹、火燒,如有全款退車。張某刷卡支付了15.2萬元購車款,並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和機動車行駛證。

車到手第二天,張某在使用車輛時,出現熄火、電瓶沒電等故障。經汽車維修廠檢查,發現車輛內部金屬部件有鏽痕、電線表皮發黴,懷疑該車為水淹車。後經權威部門鑑定,張某所購車輛存在水淹痕跡,車尾部存在碰撞事故痕跡。

隨後,張某將二手車公司及朱某、李某兩位股東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同時賠償三倍購車款45.6萬元,並索要違約金和修車費。

甘井子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與朱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李某庭審時表示其認可並願意承擔該買賣合同的法律後果,應與朱某共同承擔買賣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二手車公司雖代為收取了車款,但不能僅因此認定其為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經鑑定,案涉車輛存在水淹痕跡,有明顯的碰撞事故痕跡,符合《車輛轉讓協議》中備註“水淹”“全款退車”的情形。張某要求解除《車輛轉讓協議》,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由於張某與朱某個人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該案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支付三倍賠償的情形。該案也沒有證據證明朱某和李某在明知車輛是水淹車的情況下仍將案涉車輛出售給張某,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關於違約金方面,法院綜合考慮張某實際損失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認為被告支付張某購車款30%的違約賠償金,即4.56萬元較為合適。

據此,甘井子區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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