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網訊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吳小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吳小斌與武小楓駕車從江蘇省泗洪縣購買毒品返回五河縣的途中,被告人吳小斌在其駕駛的車內,用其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楓吸食冰毒。
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吳小斌與武小楓駕車從江蘇省泗洪縣購買毒品返回五河縣武橋鎮的途中,被告人吳小斌在其駕駛的長安牌車內,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楓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吳小斌與武小楓駕車從江蘇省泗洪縣購買毒品返回至五河縣一中學西邊公路旁,被告人吳小斌在其駕駛的長安牌車內,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武小楓吸食冰毒。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吳小斌與張小可駕車從鳳陽縣臨淮關鎮購買毒品返回至五河縣境內一處河邊,被告人吳小斌在其駕駛的長安牌車內,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張小可吸食冰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小斌在所駕駛的車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吳小斌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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