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洮縣公安局找回一名脫失吸毒人員'

"

8月2日,臨洮縣公安局找回一名脫失吸毒人員。

近日,臨洮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省、市、縣脫失吸毒人員“清零”行動工作要求,認真開展走訪摸排,逐一深挖脫失吸毒人員社會交往信息。經對太石鎮脫失吸毒人員張某(男,漢族,現年37歲,2019年2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責令社區禁毒三年,後張某無故一直未到太石鎮政府及派出所進行報到,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分析研判發現其在蘭州市的活動軌跡後,禁毒大隊隨即聯合我局網安大隊、合成作戰室、太石派出所於2019年8月2日將藏匿在蘭州市七里河區的脫失吸毒人員張某成功抓獲。

目前,張某已被臨洮縣公安局依法強制隔離戒毒貳年。

"

8月2日,臨洮縣公安局找回一名脫失吸毒人員。

近日,臨洮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省、市、縣脫失吸毒人員“清零”行動工作要求,認真開展走訪摸排,逐一深挖脫失吸毒人員社會交往信息。經對太石鎮脫失吸毒人員張某(男,漢族,現年37歲,2019年2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責令社區禁毒三年,後張某無故一直未到太石鎮政府及派出所進行報到,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分析研判發現其在蘭州市的活動軌跡後,禁毒大隊隨即聯合我局網安大隊、合成作戰室、太石派出所於2019年8月2日將藏匿在蘭州市七里河區的脫失吸毒人員張某成功抓獲。

目前,張某已被臨洮縣公安局依法強制隔離戒毒貳年。

臨洮縣公安局找回一名脫失吸毒人員

相關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公安機關在此申明,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人員應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按時報到,認真執行戒毒措施,保證通訊暢通。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到或報到後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