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一男子三個月內販賣毒品多達40次,最後被判......

毒品 嚴懲毒品犯罪 汕頭 法律 刑法 鮀城和風 2019-07-02

被告人鄭某德為了滿足個人的吸毒需求,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在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內販賣毒品多達40次,重量共1.88克,達到從中牟利和以販養吸的目的。近期,汕頭潮陽法院依法以犯販賣毒品罪對鄭某德作出判決。

汕頭市潮陽區一男子三個月內販賣毒品多達40次,最後被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德長期吸食毒品成癮,通過先向同案人“烏士弟”(另案處理)以100元的價格購買0.06克毒品海洛因,再以100元的價格販賣0.04克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從中抽取0.02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的方式販賣毒品。

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間,被告人鄭某德以每0.02克毒品海洛因50元的價格,先後於汕頭潮陽某商場門口、某公路旁、某中學門口等處共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鄭某鵬39次,每次0.02克至0.08克不等,收取毒資50元至200元不等,共販賣1.8克毒品海洛因給鄭某鵬。2018年12月底,被告人鄭某德還於汕頭潮陽某路口以200元的價格販賣0.08克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蔣某城。

綜上,被告人鄭某德共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他人合計40次,總共1.88克,收取毒資4750元。

201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鄭某德攜帶毒品海洛因到汕頭潮陽金浦街道附近準備販賣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現場從其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3小包。經鑑定,扣獲的3小包毒品淨重0.13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審理

汕頭潮陽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德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收入,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他人吸食,情節嚴重,妨害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鑑於被告人鄭某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故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鄭某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條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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