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搗毀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 毒販被抓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毒品 雲南 刑法 法律 罌粟 大麻 湖北 大律師網 2019-04-13
雲南搗毀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 毒販被抓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4月11日,雲南德宏邊境管理支隊報告,該支隊通過專案偵查、延伸打擊,破獲一起特大販毒案,成功搗毀一個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運毒車輛2輛,繳獲冰毒32.6千克。

近日,位於中緬邊境的雲南德宏邊境管理支隊接民眾舉報稱:有人準備分批次販運大量毒品到內地。接到舉報後,該支隊立即組織民警廣泛開展走訪摸排和核查工作,一個多頭入境、跨省販運的販毒團伙逐漸浮出水面。針對案情,支隊立即成立專案組,精心制定打擊方案,並展開布控堵截和全面收網。

3月17日12時許,專案組通過循線偵查,在臨滄市邊境一線,當場從張某、李某駕駛的麵包車內查獲冰毒12.1千克。

25日19時30分,一輛可疑越野車出現在瑞麗邊境小道上,偵查人員迅速設卡堵截,當場從該車內查獲冰毒20.5千克,犯罪嫌疑人劉某現場被偵查人員擒拿。29日,偵查人員順藤摸瓜、延伸打擊,轉戰湖北省展開收網行動,一舉將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抓獲。至此,一個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被成功搗毀。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雲南搗毀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 毒販被抓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販毒案件如何進行處罰?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雲南搗毀特大跨國跨省販毒團伙 毒販被抓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涉嫌販毒能辦取保候審嗎?

關鍵看是否為販毒,如果是,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販毒量刑極重。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在對販賣毒品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其具體販賣毒品的種類以及數量判刑。比如海洛因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毫無疑問,對於死罪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審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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