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森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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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7

李德森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買賣鄰酮,數量特別巨大,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森,男,漢族,1982年8月3日出生,農民。

2015年冬天,邊某某(已另案判刑)與王某某結識並商定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簡稱鄰酮),王某某負責提供部分原料、指導設備安裝及生產、聯繫買家等,邊某某負責提供廠房、設備、資金、組織人員生產等。2016年3月,邊某某糾集被告人李德森等人租用山東省惠民縣胡集鎮一閒置廠房開始承建化工廠。其間,邊某某與李德森商定,由李德森出資建廠生產,後期雙方分紅。同年3月至6月,李德森陸續出資25萬餘元,多次到工廠查看進度,並前往江蘇省鹽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李德森將生產出的800千克鄰酮運至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由邊某某等人通過物流發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後邊某某給李德森25.5萬元現金。同年7月12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工廠附近隱藏的車輛上查獲鄰酮373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德森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鄰酮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李德森明知他人非法生產、買賣鄰酮而積極參與投資建廠、接送人員等,生產、買賣鄰酮共計約1 173千克,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德森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1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制造毒品犯罪影響,我國製毒物品犯罪問題也較為突出。為遏制製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強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製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製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買賣鄰酮的案件。鄰酮是合成羥亞胺的重要原料,而羥亞胺可用於製造毒品氯胺酮。本案被告人李德森犯罪所涉鄰酮數量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其犯罪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根據李德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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