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房容留吸毒 兩男子獲刑並罰金'

毒品 嚴懲毒品犯罪 刑法 法律 酒店 法治荔浦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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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吳某、潘某有期徒刑各11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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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吳某、潘某有期徒刑各11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合夥開房容留吸毒 兩男子獲刑並罰金

圖片來源網絡

吳某、潘某,均是荔浦市人。2019年2月9日,吳某、潘某在荔浦市荔城鎮某酒店,用吳某的居民身份證共同出資登記入住XXX號房。同月12日凌晨1時許,吳某、潘某在301號房間容留張某、袁某、滿某(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同月13日3時許,公安民警在XXX號房間將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當場抓獲。經檢測,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的尿液呈陽性。

荔浦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與法庭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相符,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潘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吳某、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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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吳某、潘某有期徒刑各11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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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潘某,均是荔浦市人。2019年2月9日,吳某、潘某在荔浦市荔城鎮某酒店,用吳某的居民身份證共同出資登記入住XXX號房。同月12日凌晨1時許,吳某、潘某在301號房間容留張某、袁某、滿某(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同月13日3時許,公安民警在XXX號房間將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當場抓獲。經檢測,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的尿液呈陽性。

荔浦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與法庭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相符,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潘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吳某、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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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該場所包括行為人住宅、居所及租住的飯店、賓館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54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為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一次容留1名未成年人吸毒的應立案追訴。

吳某、潘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一次容留3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據吳某、潘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依法對其二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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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吳某、潘某有期徒刑各11個月,並各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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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潘某,均是荔浦市人。2019年2月9日,吳某、潘某在荔浦市荔城鎮某酒店,用吳某的居民身份證共同出資登記入住XXX號房。同月12日凌晨1時許,吳某、潘某在301號房間容留張某、袁某、滿某(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同月13日3時許,公安民警在XXX號房間將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當場抓獲。經檢測,吳某、潘某、張某、袁某、滿某五人的尿液呈陽性。

荔浦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與法庭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相符,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潘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吳某、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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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該場所包括行為人住宅、居所及租住的飯店、賓館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54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為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一次容留1名未成年人吸毒的應立案追訴。

吳某、潘某共同出資在酒店開房,一次容留3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據吳某、潘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依法對其二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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