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吸毒後捅殺同吸者被判死緩

毒品 嚴懲毒品犯罪 刑法 重慶 重慶高院 2019-06-28

被告人熊某,男,漢族,1981年12月出生於重慶市長壽區,2018年5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1978年5月出生於重慶市合川區,2018年5月4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在其租賃房內容留被告人張某與宮某、桂某、程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

19時許,因毒品交易糾紛,熊某持刀捅刺程某頸部、胸部等處,致其全身多處受傷。隨後,熊某指使張某與宮某、桂某二人(均另案處理)清理現場、丟棄凶器,並於22時許讓三人將程某送往醫院搶救。

23時35分,程某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程某系單刃銳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次日,被告人熊某、張某被抓獲歸案。在抓獲張某的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1.4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54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張某幫助熊某清理現場、丟棄作案工具、毀滅證據,情節嚴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類毒品22克,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熊某繫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從重處罰。張某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二、被告人張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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